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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云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2009年,全省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以“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效,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向好。但是,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不牢固,应急机制不健全,安全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和经营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比较突出,重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是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判断形势,准确把握特点,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支撑保障的迫切要求;是巩固发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成果,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推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明确了总体目标要求,提出了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是指导2010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行动纲领。省人民政府将安全生产列为2010年重点督查的20项重要工作之一,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对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表明了省人民政府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决心,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年”各项任务提供了坚强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贯彻落实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以治理隐患、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严格安全生产准入,为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服务,为实现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一)强化责任落实 1.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要统筹区域经济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地方经济社会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步发展、同步规划。切实强化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分头负责的“一岗双责”规定,重点推进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定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安全生产例会,抓部署、抓督促、抓检查、抓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并由此引发重大损失或生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2.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抓紧修订明确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各级安全监管、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工商、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分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和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把2010年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工作进度、时限等提出具体要求,主动跟踪,督促落实,协调解决问题。 3.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安全生产“三同时”和应急救援等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必须保障以上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科技支撑,推广先进技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以班组建设为核心的现场安全管理,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认真落实2010年安全生产指标控制考核制度,加大对事故多发地区和单位的工作督查力度。强力推进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将安全生产任务量化到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员,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之中。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制度、进度公告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对目标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实行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 5.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安全生产投诉举报与奖励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等制度。建立隐患整改评价制度,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制度的约束作用。 (二)加强专项整治 继续加强各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突出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铁路、民爆物品、公共聚集场所和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进一步深化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整治。紧紧盯住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地区和矿井,认真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监管,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督促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格贯彻“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方针,强制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开展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治理专家“会诊”,编制“一井一策”的瓦斯治理方案,加大瓦斯治理投入,落实瓦斯防治各项措施,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发生。 2.扎实开展非煤露天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以预防事故和标准化建设为目标,以“打击非法、整治违规、强化管理”为主线,开展非煤矿山特别是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坚决打击非法违法建设和生产行为,全面整治违规开采和爆破行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通过整顿、整合、取缔、关闭,不断改善非煤矿山尤其是露天矿山安全状况,努力提升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3.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快治理化工企业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够问题,继续推进危险工艺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深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加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厂房“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集约化”提升改造,继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企业“三超一改”、违规使用氯酸钾、仓储设施不达标、规章制度不落实专项整治活动。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 4.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全面、准确、及时申报职业病情况,并按照“属地监管分级审查”的原则,摸清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状况,大力推进粉尘与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加大职业危害治理力度,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和条件。 5.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加快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系统建设,继续治理超员、超载、超速、超限和酒后驾车行为。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水域、重点渡口和渡船的安全监管和巡航检查,切实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 6.加强建筑施工行业尤其是重点建设项目安全专项整治。认真汲取昆明新机场配套引桥工程“1·03”较大坍塌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防范坍塌、坠落等事故专项治理,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严格施工现场管理,严密防范脚手架和起重机械倒塌、工地坍塌、模板垮落、人员坠落、高处坠物等事故。 消防、旅游、民航、农业、教育、国防科技工业、水利、电力等其他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落实防范措施。 (三)加强监管执法 1.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严格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特别是要把好高危行业生产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立项、设计、建设等行政许可关口。结合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淘汰一批规模小、工艺落后、安全生产条件差的小矿山、小尾矿库、小化工企业和小烟花爆竹厂。对重大隐患继续实行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2.加大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监管、工业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能源、工商、行政监察等部门要组织联合执法。对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停产整顿和资源整合矿井违规生产,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瞒报事故、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和抗拒安全执法,不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等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四)加强应急管理和监管装备建设 1.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各地要进一步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大中型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特别要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8支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和演练,2010年内,各州、市要至少建立1支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7个省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点管理,进一步充实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装备信息平台,充实完善应急救援专家库,加快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事故信息,对瞒报事故和报送不及时的,要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2.加强安全监管装备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68号)等精神,总体规划,分步实施。2010年内,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装备要按照规定配备到位,重点解决一批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管装备,3年内必须按照标准逐级全部配备到位。 (五)加强基础工作 1.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等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科技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活动,推行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工程。加大培训教育力度,继续抓好各级政府领导和基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的安全培训,严格组织企业“三类人员”和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农民工培训等就业准入制度。加强安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2.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在机构改革中,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理顺煤矿安全、职业健康监管体制机制,抓好安全监管机构班子建设,加大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力度,配强安全生产专业监管人员。大力推进安全监管“金安”工程信息化工作,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认真解决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着力提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大力推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把安全生产标准化与行政许可、监管监察执法、评优评先、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等有机结合起来,完善相应配套措施,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实施。在高危行业组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活动。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生产工艺过程控制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技术,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产能,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三、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安全生产年”活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4个阶段组织实施: 安排部署阶段(2010年4月上旬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抓好安排部署和宣传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工作方案于2010年4月10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4月中旬至10月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和各自的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督促检查阶段(2010年11月)。各级政府组织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省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地、各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总结阶段(2010年12月)。各地、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情况,2010年每季度最后1个月20日前将季度总结报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并于2010年12月3日前提交全年贯彻落实情况的总结报告。省人民政府将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强领导,强化宣传 各级政府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要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实施。2009年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省安委会主任任组长、省安委会副主任任副组长的“安全生产年”活动领导小组,将继续履行职责,继续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保障资金投入,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及时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年”活动进展和重特大事故查处等情况。各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各类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抓好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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