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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财农村[2010]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自转发此文之日起,对符合财税〔2010〕13号文件规定,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且尚未缴纳契税的纳税人,按1.5%的税率征税,不再享受我省黑政发〔2008〕127号和黑财农村〔2009〕6号文件规定的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优惠政策;已按1%税率缴纳契税的,不再补缴0.5%的税款。

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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