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你单位关于《继续开展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收费事宜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工作开展一年来,为提高我市城乡规划技术水平、规范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提供了有效保障。通过技术服务,有效地保护和预留了城市公共空间,提高了规划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科学性,保证了规划审批的准确性,减轻了委托方的前期报件困难,确保了我市大发展、快发展的高效进行,取得了巨大的社会利益,被社会服务对象所认可,同时为城乡规划项目的编制、审批和批后管理均提供了有效服务。经研究,同意你单位继续执行《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及有关事宜的批复》(哈价经字〔2009〕17号)文件的规定。 此批复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