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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印发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甘肃省兽医局

【发文字号】 甘兽医[2010]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兽医(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整治兽药经营市场,不断提高兽药质量,确保畜产品安全,根据农业部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统一安排部署,省兽医局组织制定了全省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甘肃省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附件
甘肃省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
为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促进兽药市场有序发展,保障全省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10〕13号)要求,结合全省兽药经营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2010年全省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以《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为抓手,紧紧围绕兽药市场突出问题,全面整治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严格准入管理,强化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活动,提升兽药质量,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兽药gsp得到有效推进,兽药经营领域的结构进一步调整,市场行为更加规范;兽药经营企业的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守法经营意识进一步增强;非法生产销售假劣兽药的行为得到遏制,兽药产品合格率进一步提升;兽药监管机制、管理措施更加完善,兽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着力做好兽药gsp实施工作。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今年3月正式出台。实施兽药经营gsp管理是规范兽药经营活动的重大举措。各地要将贯彻实施兽药gsp作为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加大兽药gsp宣贯力度,增强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省上要依据gsp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和落实gsp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兽药gsp检查员队伍建设,规范兽药gsp检查验收活动。各市(州)要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兽药gsp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通过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理清兽药gsp实施思路,加大兽药经营环节整治力度,将开展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和推行兽药gsp紧密结合,互相促进,力争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取得成效。 (二)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秩序。 1、规范《兽药经营许可证》发证主体。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兽药经营许可证》发证主体为各级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饲料监察所)依据兽药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兽药执法权,但不能作为《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发证主体。各市(州)要对辖区内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进行认真检查清理,对不符合发证资质的单位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要一律予以收缴作废,并对有关单位要进行严肃查处。 2、加大兽药经营企业的检查力度。各市(州)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开展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疫苗的行为,以及违法经营国家强制免疫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和兽用精神类药品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疫苗等违法经营行为。 3、严格检查经营产品是否合法。认真核对兽药经营企业经营的兽药产品的生产企业是否合法企业,《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合格证》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兽药产品是否具有农业部核发的兽药生产批准文号,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日期是否过期等。要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非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要依法严厉处理;对非法经营的兽药产品要实施清缴销毁。 4、督促兽药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购销记录。要对兽药经营企业的进货、销货记录进行认真检查,查看购销记录是否齐全,记录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对无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兽药经营企业要责令立即整改。要通过监督检查,督促兽药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进销货记录,完善所经营产品的资料信息档案。 (三)清查各类假劣兽药。积极开展兽药经营环节和使用环节兽药产品的清理活动,切实加强兽药经营监管和执法检查,确保检查覆盖率达100%以上。重点清查范围如下: 1.对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2009年以来由省兽医局通报的假劣兽药、经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抽检的不合格兽药和监督检查中查出的假冒兽药,以及过期、变质失效兽药一律实施清缴销毁,并对违法经营者依法实施查处。 2.对非法企业及合法企业套用、伪造文号的产品,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严厉查处。要重点打击造假窝点,加大案件曝光力度。 3.对兽药标签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非法改变兽药标准等产品,一律按假兽药查处。 4.对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进口兽药要依法处理,加大进口兽药监管力度。 (四)追查生产源头。要根据群众举报和市场发现的线索,对生产假劣兽药的企业和地下工厂予以深挖和严查,坚决捣毁其生产窝点。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要对重点监控企业、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中被通报的生产企业,以及2009年兽药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3批次以上的生产企业,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特别是对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批次比较高的生产企业,要作为本次专项行动生产企业核查的重点,加强突击检查,对回函不予确认的兽药品种要增加产品的抽检频次,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严肃、从重处理(2009年兽药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的企业信息待农业部下发后,尽快下发各地)。 三、组织实施 (一)省兽医局负责《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各市(州)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行动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具体负责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的实施,组织重大案件查处和兽药监督抽检工作。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饲料监察所)要在当地兽医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协助省所完成兽药抽检任务,并积极开展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 四、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我省兽药生产企业数量少、产品较单一,目前兽药流通市场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产品属于外来产品。兽药市场监管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各市(州)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充分认识目前兽药市场监管的严峻形势和潜在的风险,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省兽药经营企业规模小、数量大,城市、农村兽药经营情况各不相同,各市(州)要以本次行动为契机,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大兽药经营、使用环节整治力度。要结合本方案,因地制宜,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开展工作。 (三)加强协调、严格执法。各地要积极搞好协调工作,积极争取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配合,加大整治、查处力度。要针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办案力度,严肃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案件,及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指导,强化督查。为确保本次行动取得成效,省兽医局要组织人员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州)也要采取抽查、交叉检查等有效措施,对基层监管部门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开展评估考核工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督促整治开展不力的地区加强工作,切实保障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加强宣传,正面引导。积极组织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兽药经营单位提升管理水平,增强从业者守法观念和责任意识,促进行业自律。同时,各地要加强队伍建设,加大专项行动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投入,为专项行动有效开展提供必要条件,确保整治工作深入进行。 五、工作安排 (一)3月,省兽医局结合农业部《行动方案》制定全省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并下发各市(州)执行。 (二)4月至12月,各市(州)根据省上《行动方案》的安排部署,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三)5-6月,省兽医局组织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活动。 (四)10月份,省兽医局组织人员对各市(州)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成效突出的有关市(州)单位和个人报请农业部进行表彰。 六、材料报送要求:为及时了解各市(州)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开展情况,请各市(州)按统一要求上报工作总结和相关报表。其中,每季度末后第3个工作日前将上一季度《兽药市场治理情况汇总表》(见附表,简称《汇总表》)电子版报省兽医局监督处(邮箱:ggssyjjdc@163.com),同时抄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6月15日和12月5日前分别上报《行动方案》阶段性总结、年终总结和《汇总表》的纸质材料及电子版。对重大案件,应立即报告省兽医局。 电话(传真):0931-8418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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