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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

【发文字号】 赣煤行管字[2010]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省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一号明电精神立即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赣安〔2010〕3号)要求,为彻底排查治理煤矿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推进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行为,推动煤矿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范围 全省所有市县属和乡镇煤矿。 三、检查内容 (一)煤矿企业方面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报告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3、防止“三超”情况。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是否按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现象;是否有规范真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4、瓦斯治理情况。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各种闭锁装置安设情况;井下作业地点瓦斯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质量和标校是否符合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情况;“一炮三检”制度执行情况;炮泥、水炮泥使用情况;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执行情况;有动力现象及邻近高突矿井的矿井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情况。 5、矿井通风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完善,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所有采掘作业地点风量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是否有无风、微风作业等问题;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是否存在“剃头下山开采”问题;矿井建立综合防尘系统及运行情况。 6、水害防治情况。防治水工作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和防治水安全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作的安排落实情况;矿井井口标高是否低于当地最高洪水位;矿井是否有真实的水文地质资料;是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是否存在顶水(强含水层承压水、老空区积水等)开采和承压水上开采问题;排水系统是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仓、水泵、输电线路等设施;防排水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情况。 7、机电管理情况。年产6万吨及以上的煤矿实现“双回路”供电情况,年产6万吨以下煤矿备用发电机能否在规定时间内启动;下井设备取得ma标志情况;井下机电设备保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情况;是否按规定更换了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及材料,特别是高压开关和非阻燃电缆。 8、火工品管理情况。使用煤矿许用火工品规定的执行情况;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火工品存储、运输、使用管理情况。 9、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对矿井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10、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培训经费保证情况;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煤矿矿长、技术负责人等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11、建设项目情况。改扩建、技改矿井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现象,以及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二)各设区市、县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方面 1、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以及省政府有关部署精神,安排落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工作情况。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行为和查处事故瞒报、谎报行为情况。 3、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责任,组织煤矿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情况;全面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4、开展市县属和乡镇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 5、加强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四、时间安排 检查时间从即日起至5月底结束。 1、企业集中自查自改阶段。各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按照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限期整改到位。此项工作应于4月30日前结束。 2、督促检查阶段。5月份,各设区市、县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层层组织对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对事故易发、频发、多发的煤矿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其中县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对所辖煤矿进行全面检查;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除对所辖市属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外,要加强对各县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省煤炭行业办将组织督查组对有关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迅速行动。各设区市、县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立即制定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并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全面部署和安排。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注重源头,深入检查。各煤矿企业要对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要从勘探和设计的源头查起,查勘探是否符合要求,设计是否符合规范,生产和施工是否符合规程,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安全规范和作业规程。要通过本次大检查切实从源头上治理排除各类隐患,切实把工程设计中的安全规程和建设、生产中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即查即改,落实责任。要把隐患整改贯穿大检查始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煤矿企业,要进行切实而不敷衍的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煤矿,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检查中未发现的隐患或对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督导,确保实效。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组织专门检查组,由单位领导亲自带队,采取抽查、互检等方式,深入煤矿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检查取得实效。检查工作一定要严肃认真,铁面无私,绝不能应付了事。对检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要严厉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五)广泛宣传,及时总结。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教育引导煤矿企业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检查工作,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并于5月24日前将本地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总结报告上报至省煤炭行业办。联系人:熊志良,联系电话:0791-6270062(可传真)。

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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