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医疗救治工作暂行办法》和《阜阳市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治疗个人帐户和大病统筹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八日
阜阳市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
医疗救治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规范开展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及常见机会性感染的治疗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卫生部、财政部《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医疗救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市实行艾滋病病人重点村卫生室、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转诊收治制度。
第四条 县(市、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远近兼顾、规范救治的原则,制定本地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医疗救治实施方案,积极做好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医疗救治工作。
市、县成立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领导小组及抗机会性感染治疗专家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阜城三区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以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颍州区王店镇卫生院、开发区京九卫生站,五县(市)以承担抗机会性感染医疗救治任务的县级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为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医疗救治的主体机构。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为市级定点转诊收治医院,承担全市艾滋病重症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
第六条 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艾滋病病人发放就医明白卡,指导病人按规定程序接受免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为每个病人建立1套健康档案,发放1本专用病历,作为抗机会感染治疗的依据。
第七条 艾滋病病人定点治疗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应按照《阜阳市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基本用药目录》(以下简称《用药目录》)配齐药品,设置诊断室、治疗室及一定床位,指定专人负责治疗场所的感染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按照《用药目录》范围用药,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科学用药,门诊处方每次取药为3-7天量。不得随意扩大治疗范围,严禁超目录范围用药和不合理检查。要规范使用处方、专用病历和个人账户记录,严禁漏记、不规范记录。对违反医疗救治规定造成治疗经费损失和浪费以及其它严重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艾滋病病人不得点名要药和要求使用《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不得扩大门急诊每次药量,确需使用《用药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和辅助检查项目,必须由治疗单位2-3名专家组成员联合会诊同意(不能以签字代替会诊),并报县级抗机会性感染治疗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用药目录》及时补充药品,保证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治疗需要。
第十条 对艾滋病病人的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要坚持属地管理、定点就治的原则。艾滋病病人按要求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抗机会性感染治疗。
第十一条 各级定点医疗单位要完善会诊、转诊制度。对确因病情需要向上级医院转诊时,由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治疗建议,由2-3名专家组成员联合会诊,报经县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转诊、转院。
会诊记录要妥善保管备查,杜绝以签字代替会诊。
第十二条 对急诊或经“120”接诊等特殊情况的艾滋病病人,由县级以上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在保证及时救治的同时,必须在24小时内按第十一条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进一步完善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救治体系,确保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医疗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从事抗机会性感染医疗救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从业资质并经过艾滋病救治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 县级政府应加强艾滋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凡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阜阳市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治疗
个人账户和大病统筹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工作秩序和运行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经费,要坚持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费用控制,杜绝资金浪费,确保艾滋病病人得到基本医疗救治。
第三条 对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实行个人定额账户和大病统筹基金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艾滋病病人免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管理与实施工作由县(市、区,下同)卫生、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县卫生局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管理免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
第二章 免费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免费治疗范围:在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登记、并已按照法定程序报告的艾滋病现症病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出现临床症状的,经县级专家组会诊确认后,方可纳入免费治疗范围。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参合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条 艾滋病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属于免费治疗范围,从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经费个人账户或大病统筹基金中支付:
(一)住院期间发生的属《阜阳市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基本用药目录》(以下简称《用药目录》)的药品费和辅助检查项目中的相关检查费、诊查费、注射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护理费、输液费等相关费用。
(二)门(急)诊病人《用药目录》中的药品费、检查费、诊查费、注射费、治疗费、手术费。
第七条 以下治疗费用由艾滋病病人本人自理,不得从病人个人账户或大病统筹基金中支付:
(一)非《用药目录》中的药品和非辅助检查目录的检查费;
(二)未经批准发生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或外购药品费;
(三)非机会性感染所致疾病和外伤;
(四)其他由主管部门规定不属于免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费用。
第三章 病人登记和注销
第八条 凡符合免费治疗范围的艾滋病病人,可凭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村委会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到各县抗机会性感染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治疗证和个人定额账户证。
第九条 个人定额账户证用于记录艾滋病病人个人账户资金的注入、支付及结余等情况。个人定额账户证要妥善保存,丢失或损坏的,应立即向村或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报告,并到原发证机构挂失、换发新证。
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 艾滋病病人死亡后,其个人定额账户医疗费余额应首先保证其家庭成员中的其他艾滋病病人使用,若其家庭没有其他艾滋病病人,余额全部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并同时办理个人定额账户证注销手续。
第四章 医疗费统筹和管理
第十一条 艾滋病病人免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所需经费,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市、县(市)财政负担。5县市由同级财政负担;三区及开发区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市、县(市)财政、卫生部门每年要将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艾滋病病人数量和治疗需要予以统筹安排。本级财政安排经费原则上不得少于省财政补助经费的20%,确保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市、县卫生局及疾控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抗机会性感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费的审核和结算,确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
第五章 个人账户注入、医疗费使用和结算
第十四条 抗机会性感染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艾滋病病人免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个人账户的资金注入、医疗费审核、支付与核算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医疗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五条 艾滋病病人的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医疗费分个人定额账户和大病统筹基金。个人定额账户每人每月按300元标准,每季度注入一次;个人定额账户资金注入后的剩余部分作为大病统筹基金进行统筹。
个人定额账户由个人自主管理,按规定使用,大病统筹基金由县财政局、卫生局统一管理,用于艾滋病危重病人的治疗。
第十六条 艾滋病病人凭《阜阳市艾滋病病人专用病历》和个人定额账户证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抗机会性感染治疗,所需医疗费从个人定额账户支付,有关诊疗内容和支出费用要同时在个人定额账户和处方上予以登记。
第十七条 重症艾滋病病人个人定额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其治疗费用需要透支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报抗机会性感染领导小组办公室,由3-5名专家组成员联合会诊确定透支额度(专家会诊意见留存备查),经抗机会性感染领导小组批准,办理透支手续。
第十八条 年末个人定额账户结余部分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年末个人账户结余1000元以上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按10%的比例从中一次性提取现金作为年度医疗费结余的奖励,每人年度奖励资金不得超过300元。
第十九条 凡从个人定额账户余额提取奖励资金的,应当在完善相关手续并予以公示,经抗机会性感染领导小组审批后发放。
第二十条 艾滋病病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诊断治疗等费用,均应由医患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月整理汇总医疗费单据、垫支凭据、转诊和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等资料,报经抗机会性感染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销或办理资金结算手续。结算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二条 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医疗费原则上以阜城三区、开发区及各县(市)为单位统筹管理。年度内如果出现医疗费超支,财政部门应及时补充。
第六章 保障措施与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县要严格执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医疗费重病统筹基金预警制度。当基金存量低于上一季度实际支出水平或基金本月存量低于支出水平达到预警线时,抗机会性感染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县财政局和卫生局提出申请,经核准,由县财政局及时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病人不得将个人的有关证件转借他人,凡违反规定,转借他人使用,造成医疗费流失的,除向当事人追回损失外,暂停直至取消其使用个人定额账户资格。
第二十五条 艾滋病病人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和药品等各项费用,均应明码标价,上墙公布,接受监督。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 各县卫生、财政和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阜阳市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医疗救治工作暂行办法》,为艾滋病病人提供有关医疗费用的查询服务,定期向艾滋病病人公布医疗费用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察和病人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医疗救治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救治情况、艾滋病病人专用病历和个人定额账户使用情况;
(二)定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转诊条件、救治费用收支情况;
(三)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用药范围与标准,医疗收费、计费标准执行情况;
(四)个人定额账户资金注入、结算情况以及定点医疗救治单位医疗处方、阜阳市艾滋病病人专用病历和个人账户记录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县应根据本办法,建立个人资金账户和大病统筹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对管理不善、违反规定造成医疗事故或艾滋病防治经费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