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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决策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法办字[2010]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各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68号)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制定了《江西省重大行政决策案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江西省重大行政决策案卷标准(试行)
为规范各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68号)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 行政决策案卷基本标准
一、主体合格 (一)实施行政决策的主体符合要求,包括三类: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二是乡镇人民政府;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二)实施行政决策的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决策。 (三)行政决策的依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 二、程序合法 (一)按照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征求意见、部门协调、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结果公开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决策。 (二)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举行听证。 (三)对涉法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部分 材料归档标准
一、调查研究阶段 (一)有调查研究报告,包括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内容; (二)有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有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二、专家论证阶段 (一)有三名以上专家参与决策备选方案的论证。 (二)有专家署名的论证意见书。 (三)有决策承办单位的对专家论证意见归纳整理后形成的论证报告。 三、征求意见阶段 (一)有决策承办单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凭证。 (二)有被征求意见部门的回复意见。 (三)涉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有决策承办单位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的凭证。 (四)有决策承办单位举行的座谈会、论证会会议记录。 (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法律性文件规定应听证的行政决策,有决策承办单位举办的听证会笔录。 (六)有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 (七)有决策承办单位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采纳与否以及未予采纳意见说明理由的凭证。 (八)有决策承办单位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四、部门协调阶段 (一)如有关部门对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有协调意见记录。 (二)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有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协调意见形成的决策草案。 五、合法性审查阶段 对涉法的行政决策,有政府法制机构或有关专家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集体讨论阶段 (一)有集体讨论的记录,包括会议讨论情况、决定以及不同意见的载明等。 (二)如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有说明理由记录。 (三)如需报同级或上级机关批准决定的,有履行报批手续的凭证和批复意见。 七、结果公开阶段 (一)有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凭证。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自行政决策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八、决策执行阶段 (一)有行政决策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凭证。 (二)有决策执行单位制定的执行方案。 (三)有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或考核等工作记录。 (四)有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报告。 九、案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 (二)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 (三)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四)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 (五)卷内材料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六)不能装订立卷的材料,应放入资料袋中,随卷归档; (七)破损的材料应修补或复制; (八)案卷归档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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