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委,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已经区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2010年4月7日
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全区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进一步巩固党在西藏的执政基础,全面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和任期
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要突出政治标准,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并根据新时期党员队伍结构变化,进一步改善党代表大会代表结构,提高基层一线代表比例。
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二、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的决议、决定,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央关于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一系列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走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三、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方式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主要方式是:
(一)代表提案
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十名以上(含十名)联名的,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署上代表姓名。
代表提案要在大会规定时间内送交大会秘书处,由大会秘书处按其内容分别交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承办单位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和意见答复代表;个别情况特殊,三个月内确实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当在期限内向代表说明情况,并报告同级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办理完毕后,正式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党的委员会可以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重新答复。
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对经大会秘书处审核,不作为提案受理的,由大会秘书处向代表说明情况。
(二)代表提议
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并署上代表姓名。
代表提出的提议由同级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并根据涉及的内容,交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办理、答复。办理结果由承办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答复代表,并报同级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
(三)代表询问和质询
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就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同级党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及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询问和质询。询问和质询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询问和质询的对象、内容,并署上代表姓名。
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询问和质询分别由大会秘书处和同级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并交受询问和质询的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答复。询问和质询所涉及的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应尽快答复代表。
提出询问和质询的代表要求撤回询问和质询的,对该案的处理即时终止。
(四)代表视察和调查研究
党的委员会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对重要工作进行视察,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列席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对涉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在本地区进行调查研究,写出调研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代表可按照同级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的安排,以行业或地域为单位组成调研组进行调研。代表在视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五)代表列席会议
党的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内容,可以邀请党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党委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参与讨论,发表意见。
(六)重要事项征求代表意见
党的委员会在召开党代表大会前,应采取适当形式,征求同级本届党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和同级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稿的意见;党的各级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前,可以就会议有关事项征求同级党代表大会有关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七)代表参加民主推荐和民主评议
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可以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
(八)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加强与基层党员和群众的联系,向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汇报自己履行职责情况,主动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代表可通过应邀列席有关会议和参加组织生活、走访、座谈、通信、接待来访等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回答基层党员和群众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反映基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党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的组织形式
(一)代表团
根据地域分布和工作性质,将党代表大会代表编入若干个代表团。代表团设团长一名、副团长若干名、联络员若干名。在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团主要负责组织代表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及重要文件、重要决策、重大事项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代表组
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代表团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将代表分成若干代表组。代表组由本组代表推选一名组长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为本组代表参加活动、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三)代表活动
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代表团(组)开展活动为主,有组织地参加同级党的委员会及所在代表团(组)的活动,履行职责。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同级党的委员会统一安排外,各代表组可根据同级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的安排,开展适当活动。
五、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一)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及职责
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当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代表联络服务工作。
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为上级和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对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提议提出审核受理意见;对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提案、提议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调查研究、向代表征求意见建议和通报情况等活动的组织工作;承办同级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资格管理的具体工作;协调下一级党的委员会做好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相关工作;负责对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日常联络服务工作;拟订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有关制度;做好同级党的委员会、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交办的工作。
(二)代表活动时间和经费保障
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根据代表活动需要和当地财政状况,确定每年党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经费数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拨付,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数额按同级人大代表工作经费标准确定。党代表大会代表按规定履行职责,按正常出勤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同级党的委员会给予适当补贴。
(三)委员联系代表
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加强与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党的各级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四)代表培训
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代表意识,提高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情况通报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知情权,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
(六)代表权利保障
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应予以批评教育。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代表证的制发
为便于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参加活动,党代表大会可以为同级代表制发代表证。
六、其他事项
(一)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终止和停止,依照《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及其他党内相关规定执行。
(二)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相关制度,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四)本办法由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