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产业,促进旅游产品由观光游览型向休闲度假型转化、旅游市场由旅游客源地向旅游目的地转化,把漳州建设成为海峡西岸乃至国际性的旅游目的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4〕19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旅游产业发展的实际,对《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漳政〔2003〕综44号)进行修订,特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一、认清形势,把握机遇,进一步增强发展旅游产业的紧迫感 1、旅游产业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动力产业、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和谐产业、是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先导产业、是深化对外开放的窗口产业。当前,我市旅游业发展正面临着难得的机遇:首先, 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党中央、国务院把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确立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随着国民休假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带薪休假制度的全面实施,我国旅游业将在相当一个时期内处于发展的黄金期。其次,随着海峡两岸“三通”的实施,两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不断推进,为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要认清形势,把握机遇,主动对接,积极作为,抓细抓实各个环节,力促我市旅游产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二、明确发展目标,加大招商力度,进一步加快旅游资源开发 2、发展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 “依港立市,建设海峡西岸港口大市”发展战略,坚持“建设海西、漳州先行”发展主线,充分发挥“山、海、侨、台”优势,构建以福建土楼文化旅游区、东山国际旅游海岛为主体,以滨海度假、史迹探秘、生态休闲、温泉养生、祖地寻根为特色的漳州旅游目的地体系,促进“两个转化”,把漳州旅游产业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3、完善旅游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把旅游基础设施、旅游重点项目和旅游景区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及县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旅游重点景区建设详规,建立上下衔接的旅游规划体系。旅游规划一经确定,任何部门不可随意改变。 4、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完善全市旅游项目库,加大旅游招商力度,积极参加各类旅游招商活动,提高招商项目的履约率和到资率,把旅游招商列入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通报、评比、考核之中。要加强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提高项目运作水平,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机制,每年要对省、市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开展检查。市发改、规划、环保、国土、旅游等部门要根据《漳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加强对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防止低档次开发和重复建设。对不按规划开发,造成旅游资源破坏和浪费以及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大力开发旅游资源。必须遵循“科学开发、有效保护、市场导向、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要挖掘我市独具优势的滨海、生态、温泉和文化等旅游资源,加大建设力度。近期,要加快南靖土楼景区的整体开发建设,提高规模接待能力;完善华安大地土楼群景区的旅游服务设施,丰富景容量,增加游客参与项目;开工建设漳州滨海火山地质公园、赵家堡、明清历史街区的二期工程;提升东山风动石景区的品位,改善景区进入性,扩大景区规模,完善景区配套设施;争取建成一批有特色、有影响、有市场、有效益的旅游精品。科学整合全市优势旅游资源,形成以“土楼文化探秘”、“滨海休闲度假”、“温泉生态养生”为主打产品的旅游精品线路;推进休闲度假产品开发,市区及有条件的县城要逐步规划建设夜间旅游文化休闲设施,为旅游者提供内容健康、参与性强的活动项目;加大旅游商品开发,各重点景区要规划设置分布合理的旅游商场,方便游客购物;鼓励发展旅游创意产业,开发旅游创意产品;进一步完善旅游产品体系,增强我市旅游产品的市场吸引力和整体竞争力,促进漳州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 三、强化宣传促销,努力开拓市场,进一步提高旅游市场占有率 6、大力开展旅游宣传促销。各级政府要把旅游宣传作为对内、对外经济文化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力争在主流媒体强档宣传,扩大市场影响力。闽南日报、漳州电视台、漳州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单位要办好旅游专栏专版,为旅游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文化部门要积极探索文化与旅游相结合的运作模式,发展壮大文化旅游产业。外事部门要协助支持旅游部门出国开展促销活动,积极向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主流媒体推介漳州旅游产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要根据“主攻台港澳,拓展亚欧美;开拓粤浙赣,延伸长三角”的客源市场定位,对外集中力量,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对境外主要客源市场的宣传促销,对内积极参加国内、国际旅交会等大型旅游促销会展和国家、省组织的旅游促销活动,邀请境内外主要客源地的旅行商、新闻媒体赴漳踩线、采风;加快旅游宣传平台建设,建立全市旅游信息网络体系;加强旅游区域合作,推出大区域旅游品牌,形成区域旅游概念产品,吸引更多的游客来漳旅游;同时,充分发挥我市对台旅游的区位优势,加快推进漳台旅游交流与合作,使我市成为海峡两岸旅游交流交往的先行区。 四、加大旅游投入,实施优惠政策,进一步扶持旅游产业发展 7、多渠道增加旅游投入。首先,各级政府要加大旅游投入,从2009年起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300万元作为旅游专项资金(含旅游办节经费),之后根据财力状况逐年递增;各县(市、区)要设立旅游专项资金,逐年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各级在建设资金的安排上要将旅游景区建设统一纳入计划,重点给予扶持。其次,要走市场化、社会化的路子,鼓励和支持国家、集体、个人、社会及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旅游景区和旅游设施,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除国家限定的之外,旅游景区一般可以将经营权和所有权分开,在统一规划和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允许以合资、独资、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形式,出(转)让给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开发、经营;支持中、小旅游企业向经营专业化、市场专门化方面发展,促进旅游业总体竞争力的提高;鼓励外资、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形式创办旅游企业;对积极招商引资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漳州市对外引进开发项目实行奖励暂行办法》进行奖励。 8、建立激励机制。积极鼓励筹办各种旅游节,对经批准承办市旅游节的县(市、区)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建设a级景区和高星级饭店,凡旅游景区评上国家5a级的奖励50万元,评上国家4a级的奖励5万元,旅游饭店评上五星级奖励5万元;鼓励旅行社做强做大,凡旅行社被评为年度全国百强社奖励10万元;鼓励旅行社发展地接业务,凡年度地接总人天数和纳税额超过省平均增幅并均在前三名者各奖励3万元;鼓励国际社开展对台旅游业务,凡年度接待入漳台湾游客(含金、马、澎)达3000人天数以上者奖励3万元,4000人天数以上者奖励4万元,5000人天数以上者奖励5万元;另外根据旅游产业发展需要,经市旅游、财政部门认定,对需要鼓励支持的事项给予一定奖励。以上奖励在市级旅游专项资金中列支,所在地政府要相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扶持。 9、加大扶持旅游重点项目力度。对经评估为经济效益和信誉好的重点旅游企业所需资金,金融部门要积极探索相关信贷有效投入的途径和方式给予信贷优先。对列入省、市的旅游重点项目,以及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旅游综合开发的企业和生产有漳州特色的旅游商品厂家,及以农、林、水资源改造开发成为旅游景区的,除可继续享受其行业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旅游行业的优惠政策。 凡需报国家和省审批的旅游项目,市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口部门的申报工作;属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市各有关部门予以从速从简审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已经批准、但长期搁置未投入建设的旅游项目进行清理和调整,加快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的步伐。 10、鼓励和扶持发展乡村旅游。要依托自然生态、人文景观资源,发展“农家乐”、“森林人家”、“水乡渔村”等具有特色的乡村游“短、平、快”项目,吸引游客,扩大影响,增加农民收入。各级政府把发展乡村旅游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要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扶持,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农家旅馆、农家餐馆的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鼓励引导农家旅馆、农家餐馆成立联合体,突出特色、规模发展、统一标准、规范经营,避免无序竞争,使乡村旅游既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又带动村民脱贫致富。 五、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旅游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11、加强领导,营造环境。市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围绕旅游产业发展目标任务,及时研究涉及旅游业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旅游业发展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市、区)的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要强化对旅游业发展的协调指导。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旅游业发展,对景区绿化实行与农业同等的用水价格;对旅游企业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气价格;对星级饭店不搞多级管理、重复检查;要保证旅游车辆进出便捷。公安、工商、卫生、文化、环保、消防等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旅游管理部门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公正、文明执法,严禁向旅游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共同营造旅游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12、加强旅游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强化行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开展“抓行风、树形象、讲诚信、促发展”、“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争创青年文明号”等活动,推进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旅游行业形象。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县区要建立导游志愿者队伍。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努力培养一支懂市场、懂营销、懂运作的复合型旅游人才队伍。旅游协会要积极发挥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协调旅游企业之间相互关系,在沟通信息、提供咨询、规范企业行为、反映企业需求、调解某些利益纠纷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共同推动我市旅游产业的发展。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行,漳政〔2003〕综44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