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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暂停征收机动车辆燃气附加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琼发改收费[2008]23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物价局,有关车用燃气经营企业: 为配合国家成品油价税费联动改革,鼓励车辆使用节能原料,促进生态省建设,现决定从2008年12月20日零时起暂停征收燃气通行附加费。原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征收机动车辆燃气附加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5]1456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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