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海南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汽油和使用柴油的机动车辆,一律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汽油按照销售油品的数量和征收标准价外计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柴油机动车辆按核定征费标准计量定额征收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后不再征收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 二、机动车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 (一)汽油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为0.9元/升。 (二)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 1.按月征费标准为210元/吨.月。 2.按日征收标准为10元/吨.日。 三、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海南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收入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标准从2008年12月20日零时起执行,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交通厅《关于调整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6]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