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客运市场秩序,加强客运市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规范客运企业经营行为。客运企业必须为车主提供相应服务,方可按规定收取服务费。严厉制止客运企业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等行为。对所有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企业应实行目录管理,并向车主公示。 二、严禁客运车辆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擅自中断营运或者改变营运线路越线、越站营运;违者,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严禁各类非营运车辆非法经营客运业务,严禁汽车租赁、旅游客运企业超范围经营客运业务;违者,由工商、交通、城市客运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严禁非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在城市公共车站30米范围内停靠;违者,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严禁无牌、无证、套牌、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违者, 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六、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违者,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七、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