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市自2006年10月起,开展了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活动,取缔关闭了一批非法生产企业,改造提升了一批装备落后的化工生产企业,化工行业整体技术装备水平有了明显提升,集中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号)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成果,彻底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促进化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自现在起至2011年底,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专项整治。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注重将专项整治与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强化源头管理,严格监管措施,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积极引导化工企业入园进区。通过专项整治,有效控制和治理全市化工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完善化工生产企业环保、安全管理机制,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优化产品和产业结构,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全面提高全市化工行业安全、环保和产业发展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源头管理,严格项目准入门槛。
1.严格实施化工项目新建和改、扩建的行业准入管理,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实行严格的环保和安全审查。
2.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经市政府确认、环评经省环保厅批准的化工集中区,否则不予审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化工集中区内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不予审批。淮河流域地区新建化工项目,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3.新建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且需通过环保、安全和能耗等评估。
4.依法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
5.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需经市政府批准,新设立剧毒化学品企业需报请省政府批准。
6.化工集中区以外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在项目环评审批前征得省环保厅同意,可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
(二)完善设施建设,推进企业入园进区。
1.加强化工集中区安全监管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机制。各地对经市政府确认的化工集中区,要进一步完善基础配套条件,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新入区企业接管率达到100%;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满足集中供热条件的化工集中区,集中供热率要达到100%;化工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的绿化隔离带。
2.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逐步集中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安全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凡在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搬迁,不能搬迁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限期搬迁,并确保搬迁安全。入园进区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并做到“清污分流、一企两管”,危险废弃物全部安全处置。各地可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加快主城区的化工生产企业搬迁退城、入园进区。
(三)加大整治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人员资质以及土地、能耗、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要坚决予以淘汰。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环保标准要求,强化化工点源污染治理,对全市化工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工业废水提标改造和深度处理工程,至2011年底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或关闭。
(四)实施技术改造,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1.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
2.新建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3.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4.对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有关部门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鼓励和推进化工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五)规范行业管理,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要切实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基础管理,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加强标准规范的研究制(修)订工作,完善政策法规,建立起化工行业长效化、规范化的管理机制。化工生产企业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对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政府将调整全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保局、安监局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单位。各地也要相应调整充实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要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起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完善政策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化工生产企业关闭、搬迁和化工集中区建设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对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非化工产品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通过规费减免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重大隐患整改、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各地要对辖区内关闭企业的主要化工生产设备拆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原生产场址环境修复等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对主动实施关闭和搬迁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落实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化工行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等部门,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四)营造良好氛围。
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深入开展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企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开展专项整治与新形势下调整化工产业结构的关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形成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整治工作深入持续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