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有关规定,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灾情(险情)为中型以上(包括中型)的地质灾害,请依据《太原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15年),并结合各辖区实际情况,组织申报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1、县区政府向市政府和市国土局申请的立项文件; 2、县区财政局、国土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国土局申请的立项文件; 3、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0份。 项目申报材料请于5月15日前上报。申报文件应包括项目名称、灾害规模、威胁对象、主要工作量、总经费及资金来源、项目承担单位等。 申报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请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土部《关于印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财建[2009]339号)文件执行。 在申报立项期间,各县(市、区)要继续落实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