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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第一批燃煤锅炉限期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兰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10]7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红古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今年是落实“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的最后一年,为确保全市“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根据《兰州市城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实施方案》(兰政发〔2005〕41号)精神,现就做好今年城区第一批燃煤锅炉限期改造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0年第一批计划改造城区燃煤锅炉83台,总吨位514.5吨,全部改造完成后减排二氧化硫1362吨,烟尘857吨(详见附表)。列入改造计划的单位要抓紧制定方案,及早衔接落实改造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清洁能源(天然气、地源热泵、电)、集中联片供热、洁净煤水煤浆技术等改造方式进行改造,确保于2010年10月15日前完成改造任务。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强化职能,积极做好燃煤锅炉改造的相关服务工作,为确保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便利条件。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补助原则和标准执行。省属单位补助资金由其主管部门向省级财政申请补助。中央在兰单位、企业和驻兰部队、铁路部门改造补助资金由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三、燃煤锅炉改造工作由各区政府具体负责,市环保局负责督促检查。今年采暖期结束后,对列入改造计划的燃煤锅炉环保部门停止办理排污许可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吊销锅炉安全许可证。对未按期完成改造锅炉单位,环保部门停止审批新、改、扩建设项目,并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 附件:2010年第一批燃煤锅炉改造计划表(略)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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