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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颁发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10]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汕头市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1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4.66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9元/小时。南澳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1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4.08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9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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