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字〔2004〕15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内政字〔2005〕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内财建〔2009〕1679号)精神及要求,市财政局组建成立了巴彦淖尔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中心。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内部专设的财政评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的技术手段对财政支出项目全过程进行技术性审核与评价的财政监督管理活动。 各旗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将2009年以来各类财政性投资项目列入2010年财政投资评审业务范围。 一、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二、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三、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我市行政区域内凡使用各种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都必须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查,否则不予拨付资金、不得组织项目采购招标、办理项目工程结算。 各旗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要求积极支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安全、高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