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开展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浙卫办医[2010]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血液净化技术的临床应用,加强血液净化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0〕16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省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做好全省血液透析治疗医疗质量的控制工作,将信息报送的安全性、及时性、准确性作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治疗医疗质量控制的重要指标。 二、医疗机构要建立血液透析治疗病例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录入、报告及相关联系工作,并为信息上报提供必要条件。 三、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病例信息的报送及补报工作。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