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六日
抚顺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简称市农委),挂抚顺市粮食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粮食局的职责划入市农委。
(三)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种植业、农业机械化、粮食流通、储备等产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承担完善我市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全市农业开发规划、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及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负责全市扶贫开发的相关工作。
(二)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具体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三)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作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
(四)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登记及监督管理;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依法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发布、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
(五)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业防灾减灾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全市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六)提出壮大县域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指导县域产业集群、农业主导产业的发展和新农村示范建设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推进新农村建设、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落实。
(七)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八)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运用宜农措施发展节水农业;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
(九)拟订全市农业机械发展规划,负责已投入使用的农业机械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统计等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拟订全市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购销储存平衡计划和调控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保障驻军、国家重点项目等粮油供应。
(十一) 拟订全市农垦系统企业发展规划;负责农垦系统企业的指导、服务、监督及协调工作;负责农垦系统重大项目的报审、生产规划指导、政策研究、企业改革等工作。
(十二)承办农业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委设17个内设机构。
(一) 党委工作部(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团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及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系统劳动模范评选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三)工会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四)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及建议、提案办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及重要议定事项督办等工作。
(五)综合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承担综合协调、调研工作,提出涉及“三农”问题的对策及措施;拟订全市农业科技、教育及发展规划;负责农业初级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粮油的质量安全监管及监测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承担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工作;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实施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发展规划处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建议,引导农业结构调整;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管理工作;参与粮食风险基金、各种政策性费用补贴和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本系统招商引资工作。
(七)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乡村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经济统计工作;指导农业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农业、粮食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牵头协调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负责种植业保险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八)财务审计处
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负责机关财务工作,编报财务预算并组织执行;指导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企业财务审计工作。
(九)种植业管理处
拟订种植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合理布局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和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组织落实农民粮食直补、农作物良种补贴等相关惠农政策;按权限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指导种子以及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植物检疫有关标准、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指导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
(十)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负责农业机械化行业管理、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及农业机械化生产工作;负责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指导农业机械修造和维修网络建设。
(十一)粮食储备处
拟订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粮食总量平衡、宏观调控、粮食流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储备粮油和商品粮安全保管工作;负责省内市际间粮油调运协调工作;负责粮食企业储存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资格审查;负责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及粮食价格分析工作;负责军粮供应管理工作。
(十二)粮食行业管理处
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规划工作;负责指导粮食企业资产管理、仓储设施维修工作;负责粮食产业化、统计工作;负责指导粮食企业劳资与退休管理工作;负责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管理工作;负责粮食应急工作。
(十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处
负责粮食流通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军粮供应和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食的落实情况;负责粮食购销活动和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农业、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拟订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扶贫资金使用;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督系统网络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和有关扶贫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市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五)农垦处(农业产业化处)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国有农场、农业产业化的政策;负责农垦系统财务预决算编报和综合统计工作;综合协调农业产业化工作;负责农业产业化运行监测、统计及数据分析;指导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拟订创汇农业发展规划;牵头农业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六)县域经济处
拟订县域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和措施;负责县域经济发展状况综合分析、社会综合评价、督促检查县域经济运行情况等;协调县域重点项目融资工作;指导县域产业集群和农业主导产业的发展;落实省政府支持县域经济发展项目和贴息资金管理工作。
(十七)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拟订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综合协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推进新农村建设相关政策的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指导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工作;负责新农村建设的综合协调和宣传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根据规定管理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