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精神,经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省政府决定立即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推动各类企业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 二、检查范围 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省所有地区、行业领域的企业,重点检查煤矿、道路交通运输、消防、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特种设备、铁路运输、民航、水利、电力、冶金有色、农业机械、水上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方面。 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企业项目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安全规程、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要求、岗位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以及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制订执行情况,以及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和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4、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5、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方面。 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部署,建立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政府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分解落实等情况。具体包括: 1、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4号)精神,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工作情况。 2、开展煤矿、道路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金属与非金属矿山、铁路交通和工商贸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主要包括: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和复产开工验收工作进展情况;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越界采矿行为情况;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车辆gps动态行车记录仪安装、各类客运驾驶人员集中教育培训和乡镇交警中队组建情况;托儿所、敬老院、医院、学校、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专项整治情况;依法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证照不全的非煤矿山情况;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市场情况;核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严格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监管情况;铁路平交道口改造情况;重点船舶、重点水域、重点环节的监管情况。 3、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查处事故瞒报、谎报行为情况。 4、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责任,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情况;全面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5、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推进工作情况。 6、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危化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是否建议和完善了“点对点”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四、检查时间和方式 检查从4月5日开始到5月底结束。突出以企业自查为主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查、政府检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检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4月份,各类企业要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自查,形成自检报告报所在地安监部门,由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汇总,层层上报。第二阶段,5月份,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层层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事故易发、频发、多发的企业和行业领域进行重点检查。省政府安委会将分别于4月下旬和5月中旬,抽调安监、煤炭、煤监、交警、交通、消防、建设、质监、工信委、教育、卫生、国资委等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成15个督查组,对各市(地)、农垦和森工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具体督查方案另行下达)。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迅速行动。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载体,也是国务院部署的重要阶段性工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制定大检查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安排部署,迅速将本通知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安排部署落实到基层单位和每个企业。市(地)、县(市、区)政府要坚持每半月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工作,推动本地区自检自查自改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带队到基层督促检查,切实把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发动,认真自查。这次大检查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发动企业自查自改。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充分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检查工作,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发现有隐患问题的企业,要立即督促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坚决关闭取缔。要严格执行重大事故隐患省政府备案督办、市(地)和县(市、区)政府挂牌督办的工作制度,严格落实“排查建档、下达指令、挂牌督办、整治落实、验收注销”闭合治理制度,确保各类事重大故隐患及时消除。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明确责任,深入督查。这次大检查工作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独立负责、突出企业自检自查自改”的原则,各级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都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部署和组织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各级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工作,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的安全监管。煤管、煤监部门要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和复产开工验收工作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交警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大检查、大整治、大教育、大宣传会战要求,加强全省事故多发点段的隐患排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消防部门要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跟踪监督。工信委要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建设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对建筑施工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要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利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监督全省防汛工作。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系统的安全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国资委要对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质监部门要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旅游部门要对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加强对旅游景区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铁路部门要负责铁路机车、车辆、线路、信号、道口等有关行车设备和车站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管辖道口的安全监控措施,加强铁路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民航部门要对省内民用机场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对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海事部门要严厉查处非法载客、违章超载、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船舶运输以及船舶污染水域等违法行为。其他部门也要认真负责地组织开展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 (四)精心组织,严格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组织专门检查组,采取抽查、暗访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检查取得实效。督促检查工作一定要坚持严细、严肃、严格的要求,绝不能应付了事。对检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要严厉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五)加强综合,搞好反馈。各市(地)、省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将本地、本行业领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每半月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大检查结束后,要将总结报告于6月5日前报送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省委、省政府,并通报全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把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作为对市(地)政府、农垦、森工和省直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