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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字号】 桂地税发[2010]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二条“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明确如下: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即:台球、保龄球项目的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其余娱乐业项目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20%。 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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