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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大食药监发[2010]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零售市场秩序和零售药店行政审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严格准入标准、控制企业数量的原则,现就我市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下同)许可事项、登记事项的相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药店,不予办理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 1.持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改变经营者; 2.跨原区市县管辖地迁移的; 3.从乡镇以下(含乡镇)向城区迁移的;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分立的。 二、市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在办理变更手续过程中,发现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并依法予以处罚: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2.发现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 三、零售药店变更药品经营地址后,在原址不得继续经营药品。市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当将零售药店变更经营地址的相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其所在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管。 四、本通知自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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