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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农村集中供养五保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大民发[2010]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市县民政局(处)、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56号)和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适当提高城乡低保救助和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的通知》(辽民传字[2010]5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大民生投入、提高五保供养标准的要求,切实保证我市农村集中供养五保人员安度晚年,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适当提高农村集中供养五保人员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养标准 集中供养五保人员的年人均供养标准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和花园口经济区从4200元提高到5200元;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开发区、高新园区和保税区从4800元提高到5800元。 二、资金比例 市级财政对县区的保障金补助比例仍按原规定,即: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高新园区和保税区为总额的30%;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和金州区的向应、华家屯、杏树屯、亮甲店4个经济低收入乡镇为总额的70%;开发区由区财政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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