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号文件下发以来,江西省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加强依法治税,依法理财,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促进了财政收入的正常增长。但是,近期部分县(市、区)为了招商引资的需要,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变相实行税收奖励、动用财政资金为回收企业垫付税款、违规为回收企业提供纳税融资担保等问题。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违背了统一税政,削弱了财政调控能力,而且形成了潜在的财政风险。为了维护国家财税法规的严肃性、规范再生资源企业退税行为,防范财政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停止执行违规出台的财税优惠政策,已出台的税收奖励性文件等要进行清理;停止执行违规与企业签订的奖励合同。 二、严禁动用财政资金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垫付税款,已垫付的资金要限期收回。 三、财政部门严禁违规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纳税提供融资担保,已提供担保的要尽快撤出。 四、从2010年4月1日到4月15日,各地对自行出台财税优惠政策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凡违反国家财税政策的要立即纠正。各地财政部门要于4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江西专员办、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江西专员办、省财政厅与省国税局将结合各地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情况在全省进行通报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