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为使广告监测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广告监测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发挥广告监测在广告监管中的作用,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测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测规范
第一条 为使广告监测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广告监测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发挥广告监测在广告监管中的作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广告监测是广告监管的重要平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广告监测平台建设,根据需要及时更新或升级,保证所需经费,支持广告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 广告监测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测的原则。广告监测要依据广告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界定违法广告;根据《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重违法广告监督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确定严重违法广告。
(二)客观、公正的原则。广告监测必须两人以上,坚持统一标准,统一时段。客观记录广告发布情况,公正进行比较分析,真实反映广告发布情况和广告市场状况。
(三)服务发展的原则。广告监测应当根据促进广告业发展的需要,及时提供所需的信息、数据及分析。
(四)信息保密原则。广告监测计划、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等均为保密信息,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泄露。
第四条 广告处(科)负责广告监测工作。委托给其他机构和单位的,广告处(科)负责指导。
第五条 广告监测的主要对象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传统媒体发布的广告和利用互联网、手机等现代媒体发布的广告。
第六条 广告监测的重点是严重违法广告。
第七条 广告监测包括日常监测、集中监测、专项监测、即时监测、跟踪监测等形式。
(一)日常监测是指为使严重违法广告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进行的常态化监测。
(二)集中监测是指为全面了解广告发布情况,掌握违法广告的规律和特点,指导广告监管工作深入开展而组织的全省、全地区统一时段、统一内容、统一要求的监测,每季度一次。
(三)专项监测是指为了解某一类商品(服务)广告、某一类媒体的广告发布情况,提出有针对性整治措施而组织的对该类商品(服务)广告、该类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
(四)即时监测是根据广告监管和市场整治的需要,随时组织的监测。
(五)跟踪监测是指为了解和掌握严重违法广告及媒体的整改情况,进行的持续监测。
第八条 广告监测应制定监测计划。计划包括监测的目的、时间、范围、内容,监测的要求和注意事项。日常监测、跟踪监测除外。
第九条 监测人员要严格按照监测计划确定的时段、范围、内容和要求,采集所需要的信息,并在监测结束后,集中监测五个工作日,专项监测、即时监测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的整理、分析和汇总工作,形成监测报告。
第十条 广告监管部门对监测到的涉嫌严重违法广告,按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涉嫌经济违法违规案件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移交经济稽查机构立案查处;对一般违法广告,由主管局长批准后,向广告主、媒体发出违法广告警示,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广告监管部门对监测结果要认真分析研究,并针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广告监管和市场整治的意见,形成正式的监测通报,印发被监测媒体、下级工商局,抄报本局领导、上级工商局、本级政府(及政府主管领导)、人大、政协,抄送广告监管与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广告监管部门要建立监测档案,用于监测的原始资料应保存半年备查。监测信息、数据以及监测报告,应保存两年。
第十三条 广告监测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 岗位责任制;
2. 值机值守制度;
3. 监测操作规程;
4. 信息采集标准;
5. 信息保密制度;
6. 档案管理制度;
7. 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广告监测人员要遵守监测纪律,做到“六个严禁”:
1. 严禁利用监测设备做与监测无关的操作;
2. 严禁将与工作无关的设备与监测设备连接;
3. 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监测重地;
4. 严禁泄露监测计划、监测信息和监测结果;
5. 严禁伪造、涂改、隐匿监测信息和数据;
6. 严禁随意外借、丢弃监测资料。
第十五条 广告监测工作人员违反监测纪律造成后果的,要予以问责。
第十六条 广告监测委托其他单位、机构实施的,应执行本规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