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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重违法广告监督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吉工商广字[2010]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为了加大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的打击力度,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重违法广告监督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重违法广告监督管理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的打击力度,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促进广告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广告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等广告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一般违法广告要以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为主,确需立案查处的,按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从轻处罚。 第三条 有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损害群众健康安全、危及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下列广告为严重违法广告: (一)含有性器官展示、性挑逗、性幻想,语言粗俗、画面肮脏、格调低下的性药品和性病治疗广告; (二)宣传风水、占卜、祭祀等封建迷信,以及赌博、恐怖、暴力等内容的广告; (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或有关部门禁止或明令停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广告; (四)应经审批而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广告; (五)违反科学规律和医学常识,宣传功效,保证治愈的医疗、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 (六)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生、患者、医疗机构、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的名义或形象作证明的医疗、药品、食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美容服务广告; (七)食品、保健用品作为药品宣传的广告; (八)以不科学的断言或保证,诱导受众投资、购物、接受服务的广告; (九)利用政治事件、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等重大事件进行炒作的广告; (十)其它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广告。 第四条 严重违法广告是广告监管的重点,要重点监测、重点检查、重点整治,一经发现都要立案查处,按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从重处罚。 第五条 发布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列严重违法广告的,必须严肃查处,坚决取缔。 第六条 发布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所列严重违法广告,经处罚仍不补办审批文件继续发布的,停止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相应类别广告业务七天。 第七条 发布本办法第二条第(五)、(六)、(七)项所列严重违法广告的,一年内同一品种严重违法广告发布四次以上的,停止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相应类别广告业务三十天。 第八条 发布本办法第二条第(八)、(九)项所列严重违法广告的,除行政处罚外,要予以公告。公告后仍继续发布的,停止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相应类别广告业务十天。 第九条 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业务的决定由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 停止媒体广告发布业务的决定适用级别管辖原则。 第十条 停止广告业务,由广告监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局长审查后报局长批准。停止广告业务的决定,应报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发布严重违法广告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涉嫌违纪的要移送其主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因发布本办法所列严重违法广告被处罚的广告,对其要进行重点跟踪监测。 第十三条 广告监管部门、经济稽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本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要根据性质、情节进行问责。 (一)对严重违法广告有举不究,有案不查,有查不果的; (二)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的; (三)严重违法广告案件应移送而不移送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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