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森工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哈尔滨铁路局: 为保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法使用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顺利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的换证核准,根据《计量法》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有关要求,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需检定合格后方能使用。经省局研究决定,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集中开展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上报。各市、县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分别统计需省计量检定测试院检定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填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统计表》(见附件),于2010年5月1日前上报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邮箱:zjjtsc@163.com。 二、检定时间。省计量检定测试院安排的集中检定时间为2010年5-6月,各检验机构根据本单位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与省计量检定测试院协商,合理安排时间进行检定。 三、检定方式。各单位可约请省计量检定测试院到现场检定,亦可将需检定的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送省计量检定测试院检定。 四、检定收费。检定收费原则上按《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对于本系统内主动申请检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省计量检定测试院检定收费时将考虑给予从低核算。 五、有关要求。省计量检定测试院要与省内各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沟通协调,积极开展检定服务工作,做到严格检定,不走过场,保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准确可靠,为特检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各市(地)局、行业系统要督促所辖市、县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要求上报需检定的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要及时向省计量检定测试院申请检定,将应检定的仪器设备报全,做到应检定全部检定,保证特检工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人:钟宝辉,电话:0451-87979158 省计量检定测试院联系人:王立彬,电话:0451-82303743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统计表

二○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统计表 检验单位: 所在市(地):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

数量

备注

         
         
         
         
         
         
         
         
         
         
检验单位负责人:设备检定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