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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


【颁发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届]第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予以备案,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予以备案)
二○一二年第五届立法会共70名议员,其组成人如下: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5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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