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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暂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应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批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司]复[1988]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年4月20日粤法〔1988〕21号文《关于暂时受理海南省案件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办公前,暂由你院受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抗诉、复核等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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