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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中府办[2010]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三日
中山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深入推进创新审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按照《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号)要求,决定开展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含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事项、备案事项)清理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理和调整原则 对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第142号),对《中山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中山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调整补充目录》明确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按照合法、科学的原则,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事项,坚决放给市场;能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一律交给企业;能由社会中介组织解决的事项,积极移交社会中介组织;应由政府承担的事项,切实履行职责。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省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市一律取消;市级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面取消。 (二)对已按照行政审批事项公布,但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应作为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应提出相应调整意见。 (三)对市级以下机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可以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予以下放管理。 (四)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相同或相近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要求予以调整;对确需由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明确审批的直接受理部门,由直接受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 (五)优化流程,减少环节,压缩时限,理顺审批前置条件,避免互为前置的现象。 二、组织保障 在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联席会议(下称“市审改联席会议”),市政府谢中凡常务副市长为第一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黄桂光为召集人,成员由市监察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法制局、编委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审改办”,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日常工作,并根据国家和省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要求,指导有审批和备案职能的市直部门开展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市审改办下设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组、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组、行政审批监督组等三个清理工作组: (一)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组。指导有审批和备案职能的市直部门开展现行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协调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检查验收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拟制我市保留、取消、调整、下放、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经市审改联席会议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市法制局牵头,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编委办实施) (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组。以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明确保留、取消、调整、下放、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为依据,理清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方式,制定我市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相关规定,经市审改联席会议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推进审批服务事项在行政服务在线全面上网、并联审批、联合年检;改进企业登记方式,理顺企业前置审批,降低登记门槛,取消不合理收费;负责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协调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三)行政审批监督组。在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基础上,制定监督制约行政审批行为的规定,经市审改联席会议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市监察局牵头实施) 三、工作安排 (一)启动部署阶段(4月)。启动我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大力宣传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内容及措施,营造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浓厚氛围。 (二)全面清理及流程优化阶段(5月至6月)。有审批和备案职能的市直部门对现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彻底清理,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提出拟保留、取消、调整、下放和转移的清理意见;逐项提出流程优化方案和意见,制定新的办事指引和审批流程图(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主责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引和审批流程图),明确前置审批环节、下移管理事项及配套事项、下移方法、压缩时间、责任科室等内容;拟定本部门行政审批管理制约机制。 (三)检查纠正阶段(7月-8月)。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组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组对有审批和备案职能的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意见及流程优化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就拟取消或调整的项目分别与职能部门进行协商,在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及各镇区、各部门意见后,与职能部门签定确认函。 (四)审议公布阶段(9月)。市审改办将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及流程优化方案审核意见提交市审改联席会议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实施。 (五)总结提高阶段(10月)。全面回顾本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总结经验。 四、工作要求 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提高对本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一)结合我市当前机构改革工作,根据“三定”方案,抽调熟悉情况、了解政策的人员组成清理工作组负责清理工作,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具体负责的领导和联络人,确保按期限、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认真制定本部门审批事项清理实施方案。对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自查,提出拟保留、取消、调整、下放和转移的清理意见。将拟调整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审批许可条件等向社会公示,听取企业、社会组织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并认真加以研究。 (三)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把本部门实施的审批许可事项分解到具体工作岗位并明确责任人,按照便民原则,规范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优化工作流程。能下放的事项应尽可能下放,实行属地管理;能相对集中的事项,应相对集中到一个部门或机构实施。 (四)加强市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市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审批许可事项,不得增加环节和条件,更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也不得将与审批许可事项无关的收费作为前置条件进行搭车收费。 (五)依法规范政府部门行政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和取消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项目审批和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监督审查职责,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公平竞争,凡国家、省、市明令取消的审批许可事项,不得作为建设项目审批或招投标的资格条件。 各部门须于5月中旬前将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实施方案报送市审改办;认真填写《中山市行政审批事项调查表》(附件1)并于6月30日前将纸质及电子文档报送市审改办。清理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审改办联系(联系电话:88310677)。 附件: 1、中山市行政审批项目调查表(略)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第142号)(略) 3、中山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略) 4、中山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调整补充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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