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发[2010]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现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良性互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耕地保护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责任主体要自觉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范行政行为,坚决禁止各类违法用地,确保全市24.03万公顷耕地和21.24万公顷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 (一)严格项目用地审批。 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工业项目集中发展。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耕地保护,实行“有保有压、从严从紧”的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用地定额、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控制性指标。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的一律予以禁止。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二)严格建设用地报批。 坚决执行建设用地“六个不报批”,即:不符合规划、计划的不报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报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定额指标的不报批,国家明令禁止供地的不报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报批,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的不报批。进一步加大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力度,及时领取批准文件,及时启动征地拆迁,及时供地,全力保障灾后重建、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用地。 (三)严格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依法依规有序开展。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解决社会保障。征地涉及拆迁农村居民住房安置的,安置住房建设必须与征地拆迁同步推进,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土地出让管理 (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制度。 严格实行“熟地化”出让土地,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意向用地者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东坡区、彭山县8万元/亩,仁寿县6.4万元/亩,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5.6万元/亩),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限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不得以各种形式予以补贴或返还。科学编制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和土地出让底价保密制度,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起拍(挂)价的50%。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分期支付土地价款的,分期支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违规签订出让合同的追究出让人责任。加强项目包装,加大土地出让,确保完成年度土地出让收入任务。 (二)严格建设用地转让管理。 严禁“炒买炒卖”土地,严禁以联合开发名义实质转让土地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凡违反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有关规定的,坚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违约违规责任。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性质和用途,违者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 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和政策,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土地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四、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四统一”原则,即:统一规划、统一投入、统一实施、统一验收,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抓实一批土地整理项目,积极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工作,确保土地报批耕地占补平衡需要。切实抓好项目库建设,做到论证申报一批、立项储备一批、启动实施一批。严格执行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廉政建设制和公示制等各项制度,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审计,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的规范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五、加强土地执法监察 要以2009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为契机,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完善市、区县、乡镇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全面落实宣传教育、动态巡查责任制,及时发现、制止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用地行为,要严肃查处,严格追究,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发生,促进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 六、加强基础工作 (一)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二)严格规范土地登记管理。 土地登记管理做到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四至界限清楚、无争议,面积准确。坚决执行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十二不登记”,即:对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等不予办理土地登记。加强土地登记中的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国土资源队伍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全面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建立健全基础业务台帐,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操作、台帐清楚、数据准确、图表标注清晰,做到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 七、严格实施问责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等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区县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非法低价或者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的;以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不报告,不制止、不依法查处或土地供应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眉山市2010年土地报批任务分解表 2.眉山市2010年土地出让任务分解表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1 眉山市2010年土地报批任务分解表

单位

报批

(批)

面积

(亩)

备注

中心城区

4

2000

东坡区

4

2000

东坡区任务中包括铝硅、金象园区任务

其中

铝硅园区

1

600

金象园区

1

400

仁寿县

3

2400

彭山县

3

2400

洪雅县

2

500

丹棱县

2

400

青神县

2

400

合计

20

10100

附件2 眉山市2010年土地出让任务分解表

单位

土地出让面积(亩)

土地出让收入(万元)

备注

市本级

1200

100000

经开区实现15000万元

东坡区

300

20000

仁寿县

1500

60000

彭山县

1000

40000

洪雅县

600

20000

丹棱县

100

3000

青神县

300

6000

合计

5000

249000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