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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0]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日
抚顺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简称市文化广电局),挂抚顺市新闻出版局、抚顺市版权局、抚顺市文物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文化局的职责划入市文化广电局。 (三)将原市广播电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文化广电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广播电影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文化艺术产业、新闻出版、文物、广播电视、电影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文化体制改革,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 (三)管理全市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的文化艺术品种,促进各门类艺术发展。 (四)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管理全市文化市场,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五)拟订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年儿童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协调、规范全市性社会文化活动;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六)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监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节目传输监测及安全播出;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要工程;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七)负责全市新闻出版(版权)工作;负责本地区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市场及印刷行业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扫黄打非”工作。 (八)负责全市文物考古、发掘、文博事业和文物保护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文化广电局设置12个内设机构。 (一)党委工作部(组织部、宣传部、团委、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组织、宣传、统战、共青团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及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二)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 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做好党风、党纪教育工作,检查处理党员和党组织违反党纪案件,惩处违反党纪的党员干部;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行政监察工作。 (三)工会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四)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及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组织对重大问题的调研工作。 (五)计划财务处 拟订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机关的财务、统计、审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六)文化市场管理处(行政审批处) 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年检;负责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者改变功能及用途审批工作;牵头协调办理全局的行政审批事项。 (七)文化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 拟订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性文化活动;负责社会文化专业人才交流、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对外文化交流联络工作和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合作工作;统筹管理和指导协调全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建立、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等管理工作。 (八)艺术外联处 拟订有关艺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管理、指导协调本市专业艺术创作、艺术研究、艺术生产、计划性演出等艺术活动;审核出国及外事的演出剧(节)目;负责艺术人才交流和培养工作。 (九)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处 拟订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政策及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广播电视的宣传和播出的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广播电视频率和频道;负责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视频点播、闭路电视系统、大屏幕电视、营业性电视摄像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经营机构的审核及相关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测、科技管理工作;承办电影放映单位审批及电影放映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以及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和社区电影公共服务工作;承办和协调电影电视剧制片对外交流合作事项;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的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十)产业处 拟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及有关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推进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指导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实施;配合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负责本地区动漫企业的认定;组织实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 (十一)新闻出版处(版权处) 拟订全市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闻出版、版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版权管理,处理版权纠纷;负责对全市出版、印刷、发行等行业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出版、印刷、发行行为;负责本地区内部图书资料的审读、审核工作;负责新闻出版方面的对外交流与贸易合作工作;负责国家、省级报刊社驻本市记者站的出版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文物管理处 拟订全市文物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文物保护与维修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全市文物管理和文物安全检查工作;负责全市各级文物单位的保护、管理和维修工程的组织与实施;监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负责全市基本建设工程出土文物的管理,组织配合省、市文物考古部门考古发掘与文物抢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全市建设工程、私人建筑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案件,打击盗掘、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审核、协调、组织全市基本建设工程及地区的地下文物的调查、勘探项目;组织全市文物考古科研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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