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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上门服务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工[2010]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 根据南京市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对南京百江等液化石油气经营公司近年来送气成本的监审结果,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液化气石油气价格行为规范》(苏价工字[2001]144号)及有关规定,鉴于近年来人员工资成本的大幅度增加,现就调整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上门服务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5公斤、10公斤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送气上门服务费由原来每次每瓶4元、3元分别调整为5元和4元,二楼(含二楼)以上的楼层服务费仍按原标准每层加收0.5元、0.4元。 二、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上门服务费调整后,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和价格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价格政策顺利贯彻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0年4月5日起执行。

南 京 市 物价 局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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