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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0]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日
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装饰装修业、勘察设计咨询业、供热、供水、燃气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参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 (三)负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供热、燃气、城市供水的行业管理和市场管理。 (四)负责综合平衡城市建设计划及其资金安排;负责国家、省、市地方财政用于城镇建设补助资金的统一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城市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项目的立项、可研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议书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方案。 (六)贯彻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定额,拟订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七)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监理;拟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村镇建设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规划监督检查,指导全市重点镇建设。 (九)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以及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试(化)验检测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勘察设计及咨询单位资质及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备案;负责全市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设计及施工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城市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拆除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一)拟订全市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承担推进城镇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工作。 (十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信息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建设系统的综合、协调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建委设置16个内设机构。 (一)党委工作部(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团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和外事等工作;负责全市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建设行业工程系列中级及市直本行业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负责综合管理行业推行执业资格制度工作。 (二)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三)工会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四)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及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五)综合计划处 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制定全市城市建设计划和城建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负责城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和预、决算审查工作;负责全市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城市建设计划、统计分析等业务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外经外贸以及全市建设系统的综合、协调工作。 (六)财务资金管理处 负责国家、省、市地方财政用于城镇建设补助资金的统一管理和使用;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 (七)建筑企业管理处 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和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监督管理建筑企业准入、清出工作;负责全市建筑企业执业人员管理;负责全市建筑业经济运行情况综合分析、行业统计报表工作;指导全市建筑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建立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 (八)法规监察处 组织起草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有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工程建设市场、装饰装修市场的管理,依法查处工程建设市场和装饰装修市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工作。 (九)建设项目管理处 负责办理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的各种手续;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受理与审批文件的核发;负责全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和市场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负责基础设施配套费核算;负责建设行业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十)科研设计与质量安全处(市抗震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行业科研攻关、技术协作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负责建设行业的技术管理和标准化工作;指导建设工程应用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负责工程建设、城镇建筑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指导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和散装水泥应用推广工作;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监督检查;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核准;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城市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拆除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负责全市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试(化)验检测单位、勘察设计及咨询单位资质和市场管理。 (十一)城市建设处 组织指导城市建设计划安排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组织审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项目施工方案,组织相关的技术审查和论证工作;监督掌握城市建设工程进度,处理城市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组织城建项目的竣工验收、档案验收和移交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项目的储备、城市建设计划的编制、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经济分析等前期工作;组织指导各城区城市建设工作;指导城建档案管理和建设信息的开发、利用工作。 (十二)村镇建设处 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监督检查;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三)供水管理处 负责城市供水行业和供水市场管理。拟订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因工程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工作;负责供水企业的安全管理及行政监察工作;组织由政府投资供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参与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十四)供热管理处 负责全市供热行业和供热市场管理。拟订全市供热改革方案和供热行业的管理办法,拟订供热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政府投资供热工程的监管工作;负责供热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热源审批工作;指导县区供热和全行业行政监察工作;参与民用住宅竣工验收工作。 (十五)燃气管理处 负责全市燃气行业和燃气市场管理。拟订全市燃气事业管理办法及制定燃气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燃气企业的资质和安全管理;负责城市新建燃气企业、新建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及液化石油气车辆注册登记工作;指导行业行政监察工作;参与民用住宅竣工验收工作。 (十六)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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