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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办发[2010]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关于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日
关于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农村改革发展顺利进行,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省纪委八届六次全会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以来,我省认真贯彻中央部署,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断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各地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实践中,坚持改革创新,注重制度建设,探索和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特别是一些地方积极推行并不断完善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等制度机制,进一步规范了村级权力运行,改进了基层干部作风,对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维护本地区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我省各地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还不平衡,特别是少数地方村务不公开、管理不透明、监督不到位,群众意见很大,矛盾和问题突出,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因此,认真总结推广一些地方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制度为核心、以监督为保证,建立完善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是新形势下我省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现实需要,对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它作为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一项重要任务,摆上突出位置,积极采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二、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 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公开透明、便民利民、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与促进村民自治相统一,坚持健全完善制度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坚持典型示范与全面推广相衔接,着力解决村级事务管理监督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构建覆盖全省的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通过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要实现以下目标: (一)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家底清楚,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三资”委托代理服务规范,资产、资源开发处置公开透明。 (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健全落实,村级事务管理规范有序,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 (三)农村党员、干部按制度规定办事,违纪违法现象明显减少,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对村务管理和村干部的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 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要着力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以开展清产核资为抓手,建立完善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机制。按照全面清查、逐项登记、公示公开、不重不漏的要求,认真开展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工作,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推行电算化管理,强化“三资”运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出让、租赁、承包和资源开发利用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资源有效合理利用。 (二)以推行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为主线,规范和落实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机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梳理村级重大事项和一般事务,按照健全制度、统一流程、规范操作、民主公开的要求,全面实行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重点推广村重大事项由村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以及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等工作方法,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机制,规范村级事务管理。 (三)以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为重点,完善和强化村级民主监督机制。按照民主监督、权力制衡、公开透明、村民自治的要求,整合加强村级监督力量,健全村级监督组织,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监督工作保障制度,推行村务“点题公开”、公开质询和“双述双评”等有效做法,确保村级公共权力阳光规范运行。 四、推行“阳光村务工程”建设的实施步骤 全省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0年4月至5月)。主要任务是,开展调查研究,制定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抓好动员部署、典型示范和工作指导。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主要任务是,集中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和规范管理,健全村务管理规章制度,完善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具体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时间半年左右):按照全省统一要求,集中开展清产核资,积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清产核资要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全、张榜公布、建立台账,以备核查。同时,各乡镇成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各村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实行统一管理。各地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要做到人员、经费到位,办公场所、设施齐全,制度健全、服务规范、监管有力。已完成清产核资和推行“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的市、县(市、区),在巩固工作成果基础上,抓紧开展第二步工作。 第二步(时间半年左右):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建立完善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各地结合民主决策实践,进一步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等制度,全面推行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完善村级民主决策机制。结合民主管理实践,进一步健全村务管理制度,全面实行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完善村级民主管理机制。结合民主监督实践,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推行村民“点题公开”、公开质询和“双述双评”等制度,完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 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按照目标要求,确定实施步骤。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2011年4月至6月)。主要任务是,各市、县(市、区)对照全省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工作的验收标准进行认真自查和总结,省对市、市对所辖县(市、区)均实行申报制验收,验收情况及时通报全省。 五、加强“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是今年我省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更是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键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作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重要措施和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列入“三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得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县委是责任主体,乡镇是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省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统一组织领导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工作,下设办公室,抽调专门力量,集中抓好这项工作。市、县(市、区)两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机构也要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抓好工作落实。 (二)明确工作责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工要求,建立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各市分管农村工作的负责同志、各县(市、区)委书记负责对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的领导;各市、县(市、区)纪委负责主抓此项工作。农业和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清查核实、建立台账和规范管理制度机制建设;组织和民政部门负责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机制和村级组织建设;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的牵头部署、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强化督查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机构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要对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工作情况及时进行督查,尤其要对“难点村”予以重点指导,注意发挥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的示范作用。省将在下半年组织开展督查。要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工作。省负责对市、县两级进行农村集体“三资”清理规范、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市、县(市、区)要认真抓好乡镇和村一级“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工作培训和指导。 (四)注重工作实效。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必须在解决农村实际问题上下功夫,真正在村一级建立并形成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各地在工作中一定要结合本地实际,既要抓好有关制度机制的健全和落实,又要防止照搬照套和简单“一刀切”,要注意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对策、创建新制度、形成新机制,不断充实和完善“阳光村务工程”建设。要切实增强“阳光村务工程”建设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既要注重建立完善村务决策管理机制,又要注重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农村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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