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2010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金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金政发[2010]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金川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2010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今年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关键一年,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对照创建标准,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特别是下功夫整治薄弱环节,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力争实现创建目标,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一、要落实责任。各牵头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分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于4月12日前将工作任务分解表报市爱卫办;要坚持“四城联创”工作例会制度,着重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建立“问题销号”制度,由各牵头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对照承担的具体任务,逐一建立台账,采取“销号”的办法,落实一件,核销一件,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在此基础上,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将创建工作实践中形成的好做法、好经验总结归纳为具体的工作制度,报市爱卫办汇总,逐步建立起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制度体系,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二、要强化督查。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不定期对《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工作任务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市委、市政府。市爱卫办要建立和完善创卫工作制度,开办工作简报(原则上每周不少于一期),及时通报工作动态。
三、要搞好宣传。要充分利用金昌日报、电视台、广播电台、政府网站等宣传阵地,通过开设专栏、专版、“曝光台”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特别是对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或者反复出现的问题适时进行曝光,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抓好整改。
二○一○年四月二日
金昌市2010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
根据《金昌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2009-2010年规划》、国家卫生城市暗访专家组反馈的意见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结合我市目前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所存在的实际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创建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行业卫生管理水平、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治理脏、乱、差为切入点,按照“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深入持久地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大力提升环境卫生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根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目标,力争2010年创建成国家卫生城市。
二、任务及责任分工
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
1.1 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政府办负责,市发改委配合)
1.2 各级爱卫办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齐抓共管。(市爱卫办负责,金川区政府配合)
1.3 市、区爱卫办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社区)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市编办、金川区政府负责,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爱卫办配合)
1.4 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活动。(市爱卫办负责,市政府办、金川区政府配合)
1.5 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市爱卫办、金川区政府负责,市卫生局、市建设局配合)
2、健康教育
牵头单位:市爱卫办
2.1 城区中小学校能够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开设健康教育课程,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市教育局负责,市卫生局配合)
2.2 各级医院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市卫生局负责)
2.3 社区及卫生服务中心(站)要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70%。(金川区政府、市爱卫办负责,市卫生局配合)
2.4 各行业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制吸烟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金川集团公司、八冶建设集团公司,市卫生局配合)
2.5 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开展多种形式的市民健康教育宣传,对卫生创建、达标、评比、检查、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广电局、金昌日报社、市爱卫办、金川区政府配合)
2.6 汽车站、火车站、医院、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大型广告牌和街道公益广告,要有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市委宣传部负责,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金川区政府、金昌汽车站、金昌火车站配合)
2.7 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保持无烟草广告城市的荣誉。(市爱卫办负责,市烟草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市体育局、金川区政府配合)
3、市容环境卫生
牵头单位:金川区政府
3.1 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发改委、金川区政府负责,市规划局配合)
3.2 编制中心城区综合管网、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和龙泉里控制性详细规划,改造地质六队永窖路龙泉棚户区。(市规划局、市建设局、金川区政府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3.3 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沿街门店、饮食摊点垃圾容器化普及率达100%;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环卫设施完好率达98%以上,定期清洗、消毒,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8%。(金川区政府负责,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办、市广电局配合)
3.4 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部密闭化。(金川区政府负责)
3.5 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金川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3.6 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城市主次干道、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金川区政府负责,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金昌汽车站、金昌火车站配合)
3.7 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现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齐全,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活禽销售区域相对独立,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金川区政府、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农牧局负责,市城管办、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广电局配合)
3.8 取缔城市主干道路上的占道经营,清理马路市场和店外经营,合理规划和规范管理早、夜市饮食摊点。(金川区政府、市工商局、市城管办负责,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广电局配合)
3.9 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市政设置、道路挖掘施工工地、临街施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市建设局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房管局、市城管办配合)
3.10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5平方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地管制制度得到落实。(金川区政府负责,市规划局配合)
3.11 城市河(渠)道、金水湖、金川公园人工湖、龙泉公园人工湖、市文化广场人工湖等水面清洁,无幼虫、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金川区政府负责)
3.12 火车站路轨两旁保持干净;汽车站站内清洁、停车场干净卫生;设立旅客吸烟室。(市交通局、金昌汽车站、金昌火车站负责)
4、环境保护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4.1 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一年没有重大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市环保局负责,金川集团公司、八冶建设集团公司、金川区政府配合)
4.2 全年空气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70%,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市环保局负责,金川集团公司、八冶建设集团公司、金川区政府配合)
4.3 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处于全市域范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的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检测规范等要求。(市环保局负责,市建设局、市水利局配合)
4.4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市环保局负责,金川区政府、金川集团公司、八冶建设集团公司、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配合)
4.5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0%。(市环保局负责,市建设局配合)
4.6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市环保局负责,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配合)
4.7 市辖区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的要求。(市环保局负责,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配合)
5、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5.1 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市卫生局负责,市旅游局、市交通局、金昌汽车站、金昌火车站配合)
5.2 经营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100%,“五病”调离率达到100%;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市卫生局负责,金川区政府、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建设局、市文化局、市环保局、金昌火车站配合)
5.3 规范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五小”行业经营行为,力争达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对具备基本条件,目前没有达标,但经过努力能够达标的,作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达标;对不具备条件的,采取关、停、并、转的方式或依法予以取缔。逐步建立“五小”行业的长效管理机制,使“五小”行业各项指标要求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符合卫生要求。(市卫生局负责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旅馆,市文化局负责小歌舞厅、小网吧;金川区政府、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金川集团公司配合)
5.4 市政供水、自备供水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管网和二次供水的公共设施水质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建设局负责,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配合)
6、食品卫生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6.1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培训,能够掌握相关岗位卫生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有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制定了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卫生局配合)
6.2 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现象,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市农牧局、市水利局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金川区政府配合)
6.3 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没有违法添加剂现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符合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金川区政府、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配合)
6.4 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凉菜制作和蛋糕裱花场所要设置专间和二次更衣间;有满足销售量的消毒设施和餐具保洁柜,消毒及保洁工作规范;机关、学校等单位和建筑工地的食堂管理责任落实并实现制度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建设局、金川区政府配合)
6.5 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卫生局、金川区政府配合)
6.6 食品经营者储存、销售散装食品符合要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工商局、金川区政府配合)
6.7 农副产品市场设有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和蔬菜、农药现场检测机构,实施开展监管和检测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对流动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并有相关文件。(金川区政府、市农牧局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6.8 城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牛、羊、禽类定点屠宰。定点屠宰场、点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有严格的检疫程序,工作规范、档案资料齐全。(金川区政府、市商务局负责,市农牧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配合)
7、传染病防治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7.1 医疗机构设有专门负责传染病管理的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市卫生局负责,金川区政府配合)
7.2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统一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金川区政府负责,市卫生局、市环保局、金川集团公司、八冶建设集团公司配合)
7.3 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市卫生局负责,金川区政府配合)
7.4 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5%。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95%。托幼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市教育局、金川区政府配合)
7.5 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市卫生局负责,金川区政府、金川集团公司、八冶建设集团公司配合)
7.6 市政府将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血和规范医疗机构职业行为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辖区内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市政府办、市卫生局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金川区政府配合)
7.7 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死亡事故。(市卫生局负责,金川区政府、金川集团公司、八冶建设集团公司配合)
8、病媒生物防制
牵头单位:市爱卫办
8.1 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市爱卫办、金川区政府负责,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农办、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办、市粮食局、市旅游局、金川集团公司、八冶建设集团公司配合)
8.2 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药物。(市爱卫办、金川区政府负责,市卫生局、市农办、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办、市粮食局、市旅游局、金川集团公司、八冶建设集团公司配合)
8.3 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市爱卫办、金川区政府负责,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农办、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办、市粮食局、市旅游局、金川集团公司、八冶建设集团公司配合)
9、社区和单位卫生
牵头单位:金川区政府
9.1 社区和单位设有卫生管理组织,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活动。(金川区政府负责,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爱卫办、市房管局配合)
9.2 各种车辆停放整齐,社区环境综合整治率≥80%;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并保证不污染环境。(金川区政府负责,市农牧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配合)
9.3 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金川区政府负责,市城管办、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配合)
10、城乡结合部卫生
牵头单位:金川区政府
10.1 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金川区政府负责)
10.2 有卫生宣传栏本村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金川区政府负责)
10.3 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金川区政府负责)
10.4 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环境综合整治率≥80%。(金川区政府负责)
10.5 河雅路两侧及市区段路面、西坡三队西干渠、白家嘴八队防洪渠集中开展环境治理和进行改造;(金川区政府负责,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配合)
10.6 以城郊四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全面清理城区旱厕,完成地下及地上的基础设施、硬化道路、公厕的规划、选址、修建和旱厕改造。新建改造水冲式公厕20个,新建垃圾中转站5座,新增地埋式果皮箱200个。(金川区政府负责,市规划局、市建设局配合)
10.7 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金川区政府负责)
10.8 农产品交易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金川区政府负责,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配合)
10.9 所辖镇建成不少于一个省级以上卫生镇。(金川区政府负责)
三、实施步骤
2010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推动阶段和国家暗防整改阶段(2010年1月-2010年4月)
1、对全国爱卫办城市卫生专家调研组反馈的意见进行整改。
2、制定《金昌市2010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
3、组织筹备召开创卫推进会,并全力以赴做好迎接全国爱卫办的再次暗访和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顺利通过再次暗访和国家技术评估和考核验收。
4、整合宣传资源,按照企业、学校、社区和机关“四大块”,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文明意识和环境卫生意识,营造创卫浓厚氛围。
第二阶段:国家再次审核暗访整改阶段(2010年5月-8月)
1、向省爱卫办报告整改情况,省爱卫办复查验收后再次向国家爱卫办进行申报。
2、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日常卫生管理,做好市民思想教育,保持城市卫生良好面貌,迎接全国爱卫办的再次暗访检查。
3、以社区为单位,发动社区辖区内机关、团体和单位,全面清理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卫生死角,做到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
4、根据全国爱卫办再次暗访检查反馈的书面意见和影像资料,认真组织,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阶段:国家技术评估阶段(2010年9月-10月)
1、组织创卫模拟检查,进一步查找薄弱环节,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加以改进。
2、进一步完善各类软件资料,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起草工作汇报,做好文件、技术资料建档工作。
3、强化市容市貌管理,保持卫生整洁。
4、接受全国爱卫办专家组的技术评估考核。
5、根据全国爱卫办技术考核专家组反馈的意见,认真组织为期2个月的整改。
6、整改结束后,向省爱卫办报告整改情况。
第四阶段:接受国家专家组审定阶段(2010年11月-12月)
1、全面准备,接受全国爱卫办的考核鉴定。
2、反复宣传创卫成果,提高全社会对创卫工作的认同度,确保通过社会公示,力争实现创建目标。
四、措施及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创造一个清洁、舒适、优美的城市环境,对于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城市综合实力有着重要的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创建卫生城市提高到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来认识,不断增强大局观念,增强搞好环境卫生的紧迫感、责任感,真正树立改善城市环境卫生面貌就是保护生产力的观念。
(二)切实履行职责,夯实工作基础。创卫指挥部的8个小组,按分工和职责,要切实负责起本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的检查、督促和落实;创卫办公室要抓好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日常工作。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对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检查,完成本辖区、本部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任务,使工作落实到位;建立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和小组定期创卫工作例会制度,及时汇总分析工作进展情况,举全市之力,确保创建工作圆满成功。
(三)严密组织实施,落实工作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结合本部门和本辖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将创卫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之中,按照市创卫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统一实施。
(四)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创卫投入。要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治理环境,要千方百计加快治理环境卫生的进程,确保在全国爱卫办验收之前整改好暗访反馈的意见,使各项指标达标。
(五)强化执法监督,全面推进创建。充分发挥执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依法打击损坏公共卫生设施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群众利益的不良行为予以曝光。
(六)加强队伍建设,实行长效管理。要从机制、制度、队伍、资金方面建立一整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实行长效管理。建立完善的资料档案系统,迎接全国爱卫办的再次暗访和检查验收。
(七)强化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新闻媒体要大张旗鼓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使创卫活动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不断增强社会的文明卫生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做文明市民,建卫生城市”的良好氛围。
(八)实行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要组织足够的力量,加大检查、督促和指导力度。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效能监察和干部考察。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创建任务,确保各阶段的目标实现。要建立健全创卫责任追究制,制定奖惩措施和激励机制,保证整个创建工作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统一行动,取得实效。市政府将创卫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并进行相应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