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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国电榆次热电有限公司2×300MW级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晋价商字[2010]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电力公司、国电榆次热电有限公司: 国电榆次热电有限公司1#、2#(2×300mw级)发电机组及配套烟气脱硫设施分别于2009年12月7日、2010年1月23日同步通过168小时试运行,经环保部门监测、检查脱硫设施运行正常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9号)和《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精神,现将国电榆次热电有限公司1#、2#(2×300mw级)发电机组上网电价通知如下: 国电榆次热电有限公司1#、2#(2×300mw级)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253元,从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 发电企业要确保脱硫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经环保部门认定脱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甚至擅自停用脱硫设施的,物价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脱硫电价并予以处罚。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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