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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中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梅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2008]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根据2008年11月27日召开的五届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7〕18号)作如下修改: 附件《对在市辖工业园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减免收行政事业收费和其它规费项目一览表》第一项“免收费项目”第61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予以取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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