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IC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沿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省渔船证件信息化建设,提高渔船管理效率与水平,实现海洋捕捞渔船基本信息的有效整合,推广普及海洋捕捞渔船ic智能信息卡的使用,我厅制定《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ic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厅渔政处。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ic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渔船管理效率与水平,加强我省渔船证件信息化建设,切实保障渔民合法权益,实现海洋捕捞渔船基本信息的有效整合,推行海洋捕捞渔船ic智能信息卡(以下简称ic卡)的使用,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登记核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海洋捕捞的渔船(含捕捞辅助渔船,下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ic卡是专门用于管理和存储海洋捕捞渔船信息的电子智能卡。 第四条 ic卡基本信息与渔船证件内容信息一致,并具有与纸质证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ic卡实行专卡专用,一船一卡一号。 第六条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以下简称为省厅)是渔船ic卡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渔船ic卡的制作、审批、发放、收缴和管理。
第二章 功能与权限
第七条 ic卡的主要功能 (一)主要记载渔船基本信息、捕捞许可内容、渔船检验数据、渔船登记内容、年审事项(渔政)、年检事项(船检)与违规记录等功能; (二)具有可读写功能。 第八条 ic卡的设计 (一)正面上方为“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中间为“智能信息卡”,下方为卡号。 (二)ic卡编号为12位,其中前六位为行政区划代码,后六位为流水号。 (三)背面最上方为书写船名号位置,中间为持证须知,下方为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第九条 ic卡使用年限为5年,在捕捞许可证期满换发时,应在期满换发新证时重新换领新卡。 第十条 省厅具有渔船ic卡信息的最终确认权,其申请办理与海洋捕捞渔船许可证申领程序同步。 第十一条 ic卡信息读写权限 (一)基本信息:各级渔政、船检和渔监机构均具有渔船基本信息的读取权限,省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下称省渔政机构)或其委托的渔政机构具有渔船基本信息的写入权限。 (二)年审信息:各级渔政机构具有对本辖区内渔船捕捞许可证年审信息的读取权限,市(仅限青岛市自管渔船及东营市)、县级渔政机构具有对本辖区内渔船捕捞许可证年审信息的写入权限。 (三)年检信息:省、市、县级船检机构具有对本辖区内管辖渔船年检信息的读写权限。 (四)违规信息:各级渔政、船检和渔监机构均具有对渔船违规信息的读取与写入权限。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ic卡的审批发放与捕捞许可证领取同步,分为申领、换领和同步三种程序。 (一)制造、更新改造(包含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和跨省购置渔船申请ic卡适用于申领程序; (二)跨市购置和市内跨县(市、区)购置渔船申请ic卡适用于换领程序; (三)本县(市、区)内购置、变更船名号、变更作业类型、变更主机型号、变更船籍港、变更主尺度等渔船申请ic卡适用于刷卡同步程序。 第十三条 渔船所有人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件时一并申请ic卡。 第十四条 渔船所有人申请ic卡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身份或企业证明; (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四)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五)渔业船舶渔具渔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证明; (六)船检机构开具的已拍照渔船电子照片证明。 第十五条 ic卡申领程序 渔船申请人除应提交第十四条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被淘汰渔船ic卡(跨省购置渔船除外),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逐级上报省厅审批,符合规定的,由省渔政机构核发ic卡并连同捕捞许可证件一并发放。 第十六条 ic卡换领程序 渔船申请人除应提交第十四条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被购置渔船ic卡,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逐级上报省厅审批,由省渔政机构核准后将ic卡并连同捕捞许可证件一并发放。 第十七条 ic卡同步程序 渔船所有人在取得纸质捕捞许可证件后,由当地渔政机构,利用台式读卡器将原船ic卡数据信息同步即可。 第十八条 ic卡的注销 (一)跨县(市、区)和跨市购置渔船,购置方在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时,应由购置方所在地县级渔政机构将被购置渔船ic卡连同捕捞许可证逐级上交,由省渔政机构确认后予以注销。 (二)渔船因转产报废、制造而淘汰渔船的,应由申请方将被淘汰渔船相关证明材料(转产报废渔船除外)及捕捞许可证和ic卡同时上交,由省渔政机构确认后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ic卡的报失与补发 (一)渔船丢失ic卡的,其所有人应及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挂失申请,书面说明丢失理由及简要过程,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逐级上报省厅予以补发。 (二)渔船报失ic卡有正当理由并符合发卡条件的,由省厅予以补发,渔船所有人承担补卡费用;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发卡条件的,不予补发。 (三)渔船无ic卡或在申请报失与补卡期间,渔船所有人可持规定的有效证书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补卡或未办卡证明从事渔业捕捞生产。 第二十条 渔船无ic卡或ic卡内违规处罚事项未办理结案的,一律不得办理该渔船购置、注销、淘汰制造或更新改造等手续。
第四章 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ic卡信息变更操作规程 (一)渔船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由船籍港所在地渔船检验机构变更渔船检验信息,上传至省渔船检验局,由其将数据库提交至后台服务器,变更基本内容库内容(变更内容以不同颜色字体显示),待省渔政机构接受捕捞许可内容变更申请后,将变更后捕捞许可证数据库提交到软件开发公司,并由省渔政机构将渔船基本信息写入ic卡。 (二)渔船年审时,由渔船所在地县、市(仅限青岛市自管渔船和东营市)级渔政机构通过台式读卡器将年审信息写入ic卡。 (三)渔船年检时,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船检验机构通过台式读卡器将检验信息写入ic卡。 (四)渔船违规被行政处罚时,由做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利用执法终端将违规事项内容写入违规渔船ic卡。
第五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ic卡实行专卡专用,仅限于海洋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使用,不得转让、租赁或转借。 第二十三条 渔船在年审、检验或遇到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本卡。 第二十四条 渔船年审信息、年检信息必须通过台式读卡器写入ic卡,行政处罚信息必须通过执法手机写入ic卡。 第二十五条 渔船年审、年检及行政处罚信息必须保留五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渔船所有人可凭ic卡在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自助查询设备查看卡内基本数据、检验、年审、违规等信息内容。 第二十七条 渔船所有人应妥善保管、使用ic卡,如遇不能读写、污损或残缺时,应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新。若是质量问题,应由发卡机构重新补卡;若是因渔船保管、使用不当等人为造成,应由持卡人承担补卡费用。 第二十八条 ic卡内信息与捕捞许可证 、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等载明内容不一致时,应以纸质证件内容为准,并由具有管辖权的渔船管理机构及时查明原因,修正相关内容,收缴原卡,重新发卡。
第六章 安全与保密
第二十九条 系统管理员和各级业务操作员要按照操作规程及规定权限对ic卡进行相关操作,禁止违规操作。 第三十条 各级用户账号要在登录后主动修改密码,不得利用原始密码处理相关业务,其用户名和密码只允许本人使用,禁止泄露或交他人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各业务操作员不得从事任何危害系统信息安全的行为,如发现系统与应用软件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上报,不得擅自修改。 第三十二条 “在线版”、“离线版”、“触摸屏终端程序”均采用服务器注册方式,每套软件只能对应一台计算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ic卡持卡人为渔船所有人,持卡人应对其申请从事的渔业捕捞活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渔船持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机构依照渔船证件管理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改写、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冒领ic卡的; (二)使用假冒或无效ic卡,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 (三)未携带ic卡和合法有效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ic卡的; (五)ic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给予发放ic卡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更改ic卡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不给予发放ic卡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发放ic卡的; (三)不按规定将渔船年审、年检及行政处罚信息写入ic卡的; (四)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行政处罚信息不如实写入ic卡及故意隐瞒、添加与行政处罚不相符信息的; (五)违规办理ic卡,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ic卡基本信息是指:渔船船名号、ic卡号、渔船编码、捕捞许可证编号、检验证书号及有效期、登记证书号及有效期、检验登记号、船舶呼号、船籍港、船舶种类、船体材料、建成日期、造船厂名、主作业类型、作业方式、作业场所、作业时限、渔船登记尺度(包含船长、型深、型宽)、主机情况(包含主机数量、型号、额定功率)、船员配备情况(包括职务船员、普通船员)、登记吨位(包括总吨、净吨)、渔船所有人名称及地址、许可证签发人、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渔船照片、年审记录、检验记录、违规记录等。 第三十七条 ic卡年审信息是指:渔船船名号、年审时间、年审状态、年审机关、审核人等。 第三十八条 ic卡检验信息是指:渔船船名号、检验登记号、检验时间及有效期、检验机关、验船师等。 第三十九条 ic卡违规信息是指:违规渔船船名号、违规时间、违规地点、处罚决定书号、违规情节、处罚情况、执法单位、执法人等。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有关专门用语的定义如下: 捕捞渔船:从事海洋渔业捕捞活动的生产船舶。 捕捞辅助船: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