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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委托包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承担职业病鉴定组织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包头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包卫发[2010]8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职业病诊断机构,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委托包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承担全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组织工作,具体职责: 一、接受当事人申请; 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 三、建立并管理鉴定档案; 四、承办与鉴定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鉴定的其他工作。 市卫生监督所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并做好相关组织工作后的10日内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组织当事人抽取的专家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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