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光明、坪山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保障能力建设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和省安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2009〕9号)精神,制定了《深圳市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附件:
深圳市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保障能力建设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建立高水平的城市安全体系,建设平安深圳。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协调、监察与监管的关系,切实落实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完善体制建设;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保障能力,为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提供坚强的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进一步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体系建设,切实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预防与应对能力;通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
(三)基本原则。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更加有效的事故预防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形成上下联动、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齐抓共管局面;坚持“一岗双责”原则,强化行业管理与安全管理两位一体、紧密结合的体制机制;坚持“打非、治违、抓责任”,推进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整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建设”。
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建立规范的法治秩序
1.全面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深圳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深圳市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规程》、《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市应急办牵头修改完善《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深圳市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各区(含新区,下同)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科工贸信、建设、交通、水务、海事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作机制,并会同市法制部门适时启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相关立法工作。
3.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行为。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责任追究范围、主体和程序;研究制定强化执法的措施意见;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和执法文书使用规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组织对行政执法计划、履行执法职能、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能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推进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1.进一步理顺安全监管体制关系。根据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进一步理顺“条”、“块”职责范围和管理关系,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推动、帮助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承担本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市应急办(安委办)通过协调、指导、监督、服务等方式推进基层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监管工作,不承担具体的安全监管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要求,各区、街道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与推广工作。市安委办负责统筹、组织有关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的拟定和认证工作;制定未实施安全许可制度行业的推荐性安全生产标准及考评办法,在试点的基础上,适时总结制定相关安全标准;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行业、各区年度达标企业数量指标,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和进度报告制度,研究建立相关激励机制。市科工贸信委、交通运输委、住房和建设局、文体旅游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或参与所监管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的拟定并做好推广实施和检查落实工作;组织对本部门管辖未实施安全许可制度行业的推荐性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试点和具体实施,强化中小型企业组织安全管理;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综合协调和联合推动工作;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申报进行受理和初审。市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要分别确定不同类型的企业作为标准化建设的典型,通过树立、推广典型,指导推动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3.切实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要求,切实把安全生产管理融入到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在履行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监督所监管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区及街道按“守土有责”的原则实行块块为主管理,所属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担负起安全监管职能。
4.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督促、监管、执法、标准化建设、行业管理等手段,促进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构、队伍、培训、投入、预案演练等具体环节全面落实,使企事业单位确实担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引导企业利用安全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规范其安全生产行为,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提高监管监察效能
1.强化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机制。健全完善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信息交流、监督检查、综合考核、拟定对策等方面的作用。认真履行安委会办公室监察检查、综合协调的职责,建立并落实好安全生产指标控制、责任制考核、事故管理、督导检查、情况通报、约谈、综合分析等各项制度。建立高效的市应急办(安委办)与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明确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安全监管新格局的优势。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机制。市应急办、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安全生产风险建立有效的监测预警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为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建立相应的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分级、建档、责任、报告、公示、销号、举报奖励、联合执法、联席会议等制度,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奖励规定,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且成效显著的区、街道、社区和部门及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安全监管监察干部的积极性。严格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对突破安全生产指标的,一律取消评优树先资格。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对企业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实施监督,严格执法检查,认真履行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和专项整治。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职责,加强对企业领导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考核,严格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质管理,积极创造条件把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纳入高危行业管理,监督检查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要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加大对事故企业直接责任者的追究力度。
5.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探索建立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诚信机制,积极倡导、培育企事业安全诚信意识。及时公告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职业健康危害严重的企业和较大事故责任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市场监督、金融、保险以及具有资质管理权限部门对公布的“黑名单”企业要进行限制,逐步将安全生产诚信和不良行为记录与企业银行贷款、风险抵押金、安全等级评定、名优品牌评定、政府资源分配等工作挂钩,以有效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6.健全完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要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加大举报事故的查处力度。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口径和报送程序,确保事故统计准确及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完善和落实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报备、事故案例评析等制度。事故调查实行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要查清事故原因,汲取事故教训,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监察、安监、公安、工会等部门要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统一事故调查的标准和程序,严肃查处事故所涉及的失职、渎职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一)加快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工作
市有关行业主管门要积极推动本行业本系统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力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增设远传和连续监测报警装置改造;对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进行增设紧急切断装置的改造;对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进行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的改造;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监控车载终端系统;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协调进行搬迁。抓紧安全科技项目的立项、实施与验收;重点推广危险品和长途客运车辆行驶监控技术、重大危险源监管与应急救援辅助决策系统等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政府有关部门要出台相应政策措施,引导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改造提升现有生产工艺装置,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事业单位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二)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要把安全生产业务经费纳入各区财政预算和市政府各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市应急办会同市财政委做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安排,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科研、标准化建设、安全托管、监测预警体系、教育培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事故查处、安全生产重大课题调研等进行支持;对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促进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等。各级要筹措资金,提高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的装备水平。
(三)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业高效完备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整合提升全市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使用效能,有效提高全市安生产信息化管理水平。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网络台账,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培训教育、应急救援演练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实施远程动态监管。
(四)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加强市、区、街道应急管理机构建设,进一步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建立高效的跨区域、跨行业的统一调配资源平台和指挥体系;加强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大投入,配备与应急救援任务相配套的装备,做到一有情况能及时有效实施救援;充分发挥相关行业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托大型国有企业建立专业性应急队伍,加强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进一步完善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机制,提高善后处理效率。
(五)大力培育安全生产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市应急办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培育和壮大安全生产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加大支持、服务和管理力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逐步使其发展成为安全管理的中坚力量。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一)加强安全监管组织机构建设
市级机构改革后,按照新的安全监管格局,各职能主管部门要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满足监督执法的需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切实承担起安全监管、协调和执法的责任。各区、街道在机构改革中要充分考虑基层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特点,强化安监部门和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确保安全监管一线机构、队伍稳定。
(二)加强安全监管业务建设
对在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要通过多途径提高业务素质,切实提高广大安监干部履职能力。经常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规律和特点,对安全发展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每年组织参加执法资格和专题业务培训,强化对新法律新法规、新知识新技术、现场检查业务知识和生产工艺及设备安全知识的掌握;组织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的地区和单位考察学习,开阔视野和思路。
(三)加强安全监管专家队伍建设
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监专家队伍的管理,保持能满足安全需求的专家队伍规模和质量,确保处置安全事件中提供专业、科学、可靠的技术支持,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
(四)加强安监队伍作风和廉政建设
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掌握实情,加强指导,解决实际问题。严格规范执法文书制作、违法行为查处、隐患督促整改等行为。积极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切实提高监管水平和工作效能。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筑牢防腐倡廉防线,树立良好的深圳安全监管队伍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