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若干规定
为切实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确保市政府公文工作的有序运行,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吉政办发〔200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各县(区)、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逐级报文制度
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凡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按程序逐级审批后,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市直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各企事业单位,除中省直企业外一般不直接向市政府行文,市属企业及私营企业应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事业单位应报业务归口的市政府主管部门,由业务归口的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再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各地、各部门不能将需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报送市政府办公室,需与市政府办公室协商的事项,可用“函”的形式。
二、坚持统一归口报送制度
(一)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含请示、报告、意见),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和需要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及少数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或办公室其它处室,一律报到市政府办公室文电处。不得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公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更不得一件多送。
(二)县(区)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其内容属于已经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事项应直接报送省政府,没有下放权限的事项仍按原程序报送。
三、坚持充分协商或会签制度
(一)各部门之间,县(区)政府与市直各部门之间应主动协商办事。凡经协商、协调可以解决的问题,不要向市政府请示。凡属本地区、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自行解决,无需请示,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也不予批转或转发。
(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转请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各县(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凡涉及其它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先与相关部门协商会签,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会签的公文报送市政府。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会签或联合报送市政府审批;经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说明协调情况,列出各方理据,提出主办部门倾向性意见,由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时限及方式。
四、坚持统一审核把关制度
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都应由呈报单位办公部门统一审核把关。
(一)文字体例格式规范。公文内容要符合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市政府的决策意图,提出的政策措施要经过论证,切实可行。公文的表述要做到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简洁,篇幅力求简短,请示一般1000字左右,报告3000字左右。引文、数据、计量单位要准确无误。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包括会签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10个组成部分必须齐备且标识规范。
(二)正确使用文种。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只能选用“请示”、“报告”、“意见”3个文种。“请示”要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数事,更不要把请示的问题夹带在“报告”中,请求市政府批复的问题要明确提出。向市政府报“意见”,文中须说明所提意见是供市政府参考还是请市政府审批。
(三)规范公文审签。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因特殊情况由副职签发的,要做出书面说明);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四)合理确定紧急程度。根据工作需要,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市政府7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急件”;需5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特急件”;特别紧急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或系统内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标注为“特急件”的紧急事项,除突发事件和领导同志交待办理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地、本部门的办理过程。报送急件、特急件时,各地、各部门应与市政府办公室文电处加强衔接沟通。
各地、各部门需请示市政府的事项,要给市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准确标注密级。向市政府报送公文要按照划密范围的规定分清密与非密,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六)规范发文报送。各县(区)政府、各部门报送的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代拟稿,或者需要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公文,上报时要向市政府报请示,并在请示中说明发文的缘由及相关部门的会签情况,同时应将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复印件作为附件一并报上。在电子公文传输试运行期间,实行纸质文件(请示、意见各报3份,报告报5份)和电子公文双轨制报送,报送电子公文时,要将word版和ceb版同时发送报市政府,同时,要准确填写电子公文要素,确保与报送的正式公文内容完全一致。
五、坚持及时办理反馈制度
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县(区)或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以及批请县(区)或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县(区)或部门应抓紧办理,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并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若是原件转出的,要将全套原件转回)。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它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定期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对市政府办公室交办各县(区)、各部门的公文,相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明确意见,要按时限要求,并符合交办文件反馈要求,以书面形式直接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电处,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要在备注栏注明交办处室。
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各地或部门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但重要事项除外。
六、坚持实行退文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公文报送工作管理,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上报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将按规定退回报送单位依规范程序重新报文。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时通报,并将此纳入绩效考评中。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