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市、县两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实施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诺范围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书面承诺,各县(市、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市、区)政府书面承诺。 二、承诺内容 (一)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二)落实市、县两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措施; (三)完成省、市对口部门以及市、县两级政府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及工作目标任务; (四)认真履行本部门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机构、完善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安全执法,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五)积极参与政府、安委办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积极配合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及联合执法活动; (六)严格执行政府、安委会工作制度,按时报送本部门安全生产报表及工作情况、安全生产信息等材料; (七)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和承诺内容的,自愿接受行政、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法律责任。 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如发生变动,新任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重新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三、承诺方式 各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召开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宣读《安全生产承诺书》后当场签字,接受职工和社会的监督,并留存音像资料。各部门签字后的《安全生产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报市、县两级安委办备案。 四、具体要求 (一)各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把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作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措施和载体,推进部门监管责任的进一步落实。 (二)各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的安委会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承诺内容,切实加大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实现安全生产。 (三)市政府安委办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承诺书》的情况及各县(市、区)执行安全生产承诺制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市直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进行严格考核。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对安委会成员单位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工作进行单项考评,奖惩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