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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吕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0]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县市建设项目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规划环评工作进度缓慢,为进一步从源头加强污染防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认真贯彻《环评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环评法》重要性的认识 《环评法》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对于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具有重大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对实施《环评法》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在发展中保护环境,在保护环境中促进发展,把《环评法》的贯彻实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体现到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各个方面。通过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对《环评法》的认识,将贯彻执行《环评法》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促进全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转型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实施《环评法》的执法力度 违反《环评法》未批先建、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剧了环境污染,恶化了法制建设环境,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实施《环评法》的执法力度。 (一)各县(市、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项目进一步进行排查,责令责任单位限时改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责令其拆除设施,恢复原状;对符合产业政策、选址合理的,限期补办手续,在合法取得环评文件审批同意之前,必须保持停建、停产状态,停止违法行为;对按照环评文件要求需搬迁居民或学校而不落实的项目、经现状监测后二氧化硫及特征污染物无环境容量而区域内无有效削减措施以保证环境质量改善的项目,不批准建设,责令另行选址,重新报送环评文件;对拒不停止建设、不停止生产、未补办环评手续仍违法建设或生产的项目及法人,要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断水、断电、断贷。 (二)加强部门联合、形成执法互动机制。对未进行环评审批的违法建设项目,要采取部门联动机制措施。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安监及质监部门不得核发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银行不予贷款,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三)要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列入地方及部门干部考核内容。通过考核等措施加大《环评法》的执法力度,抑制违法建设造成的环境隐患。 (四)要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要继续保持对违反《环评法》未批先建行为的打压态势,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建设行为,严肃查处环评违法案件,加大处罚力度,追究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人员的责任。 三、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要求,严格把握对“两高一资”、产能过剩项目的审批,对高污染、高耗能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进行严格控制,对不符合环保审批原则的项目,坚持五个“一律不批”,即: (一)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批。 (二)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符,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批。 (三)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一律不批。 (四)在环境质量已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没有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对增加排污总量和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五)对高污染高耗能、资源浪费严重、排放不达标的项目,一律不批。 四、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工作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于提高规划的合法性、科学性,从宏观决策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生产力的合理布局、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重要意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意见》(晋政发[2010]2号)已印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协调配合。环保、发展改革、经委、国土、林业、水利、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推动规划环评工作,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全面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落实政府规划环评责任。各地要认真梳理在编规划,依法实行规划环评。依据《环评法》和《条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划编制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建立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规划环评报审制度,规划环评所需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三)建立规划环评目标考核机制。要把规划环评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把手目标考核,完善干部考核与监督制度,建立赏罚分明的推进制约机制。在各项规划经费预算中列出规划环评专项经费,制定措施和办法确保规划环评的任务到位、经费到位、责任到位。 (四)重点推进区域规划环评。2010年8月底前,要全面完成文水经济开发区、汾阳杏花工业集中区、孝义经济开发区、交口双回工业园区、中阳尚家峪工业园区、中阳枝柯工业集中区、方山大武生态工业园区、兴县资源环保型循环经济综合开发示范基地的区域规划环评工作;积极推动区域产业规划环评综合性规划环评、专项规划环评工作。未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审批和未开展区域产业规划环评、综合性规划环评、专项规划环评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污染减排和循环经济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 五、强化项目建设过程环境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建设项目动态管理制度,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日常监管和现场执法,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评批复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 2010年,我市将对“十五”以来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审批的钢铁、水泥、煤化工等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落实环评审批承诺进行专项检查,集中整改突出问题。对排查出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认真处理。对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对未兑现拆迁、置换、淘汰承诺的,一律不得准许投入试生产,一律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对屡犯不改的企业和承诺不兑现的地方,要加大处罚力度,并依法予以曝光;对情节严重的,及时向检察部门移交,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环保部门要经常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环评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要加强环保信息公开,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强化公众参与,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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