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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亚市委组织部、三亚市财政局、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共三亚市委组织部、三亚市财政局、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三财[2010]27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镇、区党委(工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市管各企事业单位: 《三亚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201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三亚市委组织部 三亚市财政局 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4月1日
三亚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意见(三发[2004]12号)和《海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琼财社[2009]1773号)设立三亚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为规范对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对我市人才队伍建设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推动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科技、教育、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人才专项资金预算,起草和发布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受理项目资助申请,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和提出项目安排计划。 三亚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统筹协调,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的年度人才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初审。 市财政局负责人才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和拨付,会同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审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和人才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监督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市财政安排的人才专项资金;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专项资金存储利息; (四)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才工作需要,从2010年起,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人才资源开发。当年经费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捐赠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填写《三亚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相关捐赠单位或个人将上述资金缴入市本级非税收入专户,由市财政局划入人才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的其他资金,直接转入人才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人才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我市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引进、培养项目,全市性的人才奖励、激励项目,市领导直接联系专家、市特聘专家有关项目。主要包括: (一)我市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高技能人才及相关实用人才,按相关政策规定应由市财政或人才专项资金承担的费用; (二)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各类优秀人才、人才工作先进单位的专项费用; (三)市领导直接联系专家、市特聘专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的补贴、休假、疗养等应由人才专项资金承担的费用。 (四)我市高层次人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和学习资料补贴应由市财政承担的部分。 (五)市级统筹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实用型人才培养重大项目的资助; (六)我市人才工作重大研究课题的资助; (七)我市其他人才资源开发重大项目的资助。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年度申报和审批制。 第九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预算编报和经费使用程序是: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科信、教育、卫生、农业等部门,根据下一年度人才工作重点,在申报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时,提出人才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经市人才办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在批复部门预算后,及时将资金拨入人才专项资金专户。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当年度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性意见和资金申报要求(包括资金资助项目、资助标准、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后,于当年年初公布。 (三)人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按照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性意见和要求提出资金资助申请,并填写《三亚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资助项目的有关材料进行汇总、审查,根据需要组织科信、教育、卫生、农业等部门和相关专家对申报资助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由市人才办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项目审批后,由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按财政管理渠道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资金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对资金使用不当或挪作他用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接受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个人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协议书。在资金具体使用时,受资助单位、个人应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单独列账,由单位财务部门代为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将资金的使用、项目进展以及取得的绩效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当年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于次年年初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及有关捐赠单位(或个人)通报,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人才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计划执行,不得挪作他用。确因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项目变更,须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结果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或受资助单位、个人,若其所负责的项目进展缓慢或经费使用不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权作出核减、停止拨付或追回资助经费的处理。处理结果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三亚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申请表 编号: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单位或个人)

 

 

 

 

 

申请

项目

 

 

 

 

 

预计

所需

资金

 

 

 

 

 

申请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  日(章)

主管

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  日(章)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章)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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