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外经发展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和对外交往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经发展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安排的省外经发展资金;
(二)其他来源。
第三条 省外经发展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外经发展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二)有利于对外交往的发展;
(三)实施外经贸战略,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
(四)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习惯;
(五)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五条 省外经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如下:
(一)支持出口企业扩大出口;
(二)支持出口商品基地建设;
(三)支持开发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所需科研、设施改造等投入;
(四)弥补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支出的不足;
(五)支持有利于扩大对外交往的活动;
(六)其他有利于外经事业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六条 省外经发展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资金申请情况,并向省财政厅报送,省直管县市同时抄报上级市财政备案;省直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提交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用途和相关项目情况等内容。
(二) 各资金申请单位在每年5月30日之前申报省外经发展资金支持项目。
(三)拨付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单位的资金,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拨到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各资金申请单位;省直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到省直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省外经发展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本办法的要求,做好资金申请材料审查和资金拨付管理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 资金申请单位如发生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侵占省外经发展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资金投向等违法行为,各级财政部门除追回有关资金并取消其以后三年的资金申请资格外,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资金申请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拒不接受财政部门检查监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暂停拨付资金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资金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