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产业聚集区投资统计制度实施办法
【颁发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0]4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切实加强我市产业聚集区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建设的意见》(石发〔2009〕20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计原则
产业聚集区项目按照现行的在地统计原则进行统计。因有些产业聚集区存在跨行政区域问题,为避免出现漏统和重复统计,同时也为了与现行投资统计方法保持一致,确定产业聚集区项目统计工作依照现行的在地原则进行。即各县(市)、区只统计本辖区范围内的产业聚集区项目投资情况,跨区的产业聚集区整体投资情况由市统计局进行汇总。
二、产业聚集区项目认定办法
市管循环化工基地、生物医药基地、装备制造基地、信息产业基地、纺织服装基地、南部工业新区六大产业聚集区项目,由六大产业聚集区管委会于每月22日前将计划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名单分解报送到当地县(市)、区发改局确认,其他产业聚集区项目由当地县(市)、区发改局确认。每月23日前,县级发改局将本辖区产业聚集区项目名单及市管六大产业聚集区项目名单提供给同级统计部门。
三、统计数据处理办法
各县(市)、区统计局按照本级发改部门提供的项目清单在数据库中填加由市统计局确定的统一标识,每月月底前由各县(市)、区统计局向本级发改局提供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已入统产业聚集区项目清单,由各县(市)、区发改局核对后上报市统计局。
四、投资完成情况通报
每季度以市政府名义对各产业聚集区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由市发改委和市统计局研究确定,通报时间确定在每季后20日前。
五、加强产业聚集区统计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产业聚集区指标统计工作,切实加强产业聚集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做好人员配备、设备保障等工作。要及时搜集产业聚集区建设项目的历史数据,建立健全数据资料档案。加强项目跟踪监测,做好投资进度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为促进产业聚集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六、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至2013年3月31日止
石家庄市产业聚集区规模以上工业统计
制度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产业聚集区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工作,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支持产业聚集区加快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0〕9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等4个办法和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0〕4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计调查目的
建立产业聚集区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制度旨在科学界定产业聚集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基础上,规范工业企业各项统计基础工作,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市各产业聚集区工业发展情况,为产业聚集区考核评价工作提供依据。
二、统计调查范围及原则
产业聚集区的工业统计范围为市政府确定重点培育的50家产业聚集区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各产业聚集区要科学界定范围,其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统计工作,坚持不重不漏、在地统计的原则。对已纳入市级管理的六大产业聚集区内的企业,不得再纳入各县(市)、区产业聚集区的统计范围。
三、产业聚集区工业企业认定办法
按照管理职能,产业聚集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由市、县两级发改部门确定提供,经同级统计部门与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核对认定后,纳入统计范围。市管循环化工基地、生物医药基地、装备制造基地、信息产业基地、纺织服装基地、南部工业新区六大产业聚集区企业,由六大产业聚集区管委会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辖区内本年度的工业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法人码、企业法人名称、企业联系电话),报送到市发改委确认,市发改委于每年的12月底前将六大产业聚集区的工业企业信息报送市统计局;其他产业聚集区工业企业由当地县(市)、区发改局确认,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和统计局共同审核确认后,于每年11月底前将产业聚集区内本年度的工业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法人码、企业法人名称、企业联系电话),分别报送到各自上级主管部门。
对于年度内新增入区企业,按照现行工业统计制度和《石家庄市新增竣工投产工业企业管理信息抄送制度》规定,在每年2、5、8、11月进行申报,经市统计局审核并报国家统计局审定后方可纳入统计范围。
四、统计调查方法及数据公布
本调查为季度统计,市统计局通过对每个产业聚集区确定不同的编码,实现基层企业生产、效益报表的超级汇总,综合反映各产业聚集区规模以上工业经济发展情况。各产业聚集区内规模以上非直报工业企业,按规定时间(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统计部门或乡镇(街道)统计站制定)上报所在地统计部门,经逐级审核后,生产报表在每季后2日前(12月月报为下年度元月4日前)、效益报表在季后11日前,由各县(市)、区统计部门上报市统计局;直报企业生产报表在月后2日前(12月月报为下年度元月4日前)、效益报表在季后11日前,直接上报市统计局。
各产业聚集区规模以上工业汇总数据以市统计局最终审核评估数据为准。每季度以市政府名义对各产业聚集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济完成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由市发改委和市统计局研究确定,通报时间一般在季后25日前。
五、统计调查资料管理
市、县两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产业聚集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产业聚集区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提供设备保障,以备考核、检查。同时,及时搜集产业聚集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历史数据,建立健全数据资料档案。做好产业聚集区工业企业生产、效益情况分析,为促进产业聚集区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六、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至2013年3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