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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豫人口[2008]1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送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申报纳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范围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1号),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西部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后, 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建立和实施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完善与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 体现了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 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范围、内容、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范围 从2008年起,在全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二)内容 1.针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全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相应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确保这一制度正常、健康、稳定实施。 2.与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等紧密结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目标 1.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各级财政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以“直通车”的形式发放到户到人。 2.进一步落实、完善、拓展现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相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通过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保持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实现中原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4.建立群众举报机制和监督员制度等措施,并同现行的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村民自治活动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评估考核等制度有机融合,逐步形成以人为本的管理服务机制。 (四)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步调一致。严格按照国人口发〔2007〕78号、国人口发〔2008〕60号文件精神和本方案关于扶助标准、扶助对象确认办法及政策解释的规定,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严格程序,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抵扣、虚报冒领扶助金和搭车收费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三、组织管理和部门职责 全省实施特别扶助制度工作,按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模式,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在省人口和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人口计生、财政、公安、审计、金融、宣传、监察、民政、残联、计划生育协会等有关单位,要积极参与,互相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保证特别扶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负责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管理、代理发放机构的委托和监督。 为了加强协调和管理,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成立的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和办公室,同时负责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可以参照省级实施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组织管理的模式,组织实施本地区特别扶助制度工作。 四、特别扶助对象和扶助标准 (一)扶助对象 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本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 49 周岁。 3.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的家庭夫妻二人中女方年满 49 周岁,可以申请获得特别扶助。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 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 周岁的夫妻,各级政府、有关组织应积极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等服务;对有再生育意愿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为其再生育提供便利。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五、扶助对象确认和退出程序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确认扶助对象,具体应遵循以下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在达到49周岁的当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委会。 2.村级评议。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然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对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级初审。每年3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4.县级审批。每年3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本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并组织公示。 5.对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名单反馈到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10天。 6.信息管理。 每年4月30日前,经确认具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由县级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省、市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登录“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进行数据下载和必要的汇总分析,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及其汇总表进行备案。 7.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进行质量抽查。 六、信息和档案管理 (一)个案信息管理 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登记、核查、上报、监管、应用、维护、考评等制度,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个案信息库。具体要求按照《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执行。 (二)工作档案管理 扶助工作档案分为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两类,由县、乡、村分别建立和保存。 1.归档时间 各县(市、区)对扶助对象审批公示后一个月内,将个案资料整理归档。 2.立卷要求 (1)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立卷要求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建立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负责扶助对象个案资料的统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专人负责,专柜存放,统一管理。 业务档案:包括年度扶助对象确认请示、批复文件、年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分乡通知单、资金到账通知书、新增扶助对象存折领取登记表、年度扶助对象汇总表、对象退出资料等。 对象档案:包括扶助对象的申报表,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复印件,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扶助金领取通知单回执等,按一人一卷归档。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卷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将县对乡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报表、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并集中立卷归档。 (3)村(居)民委员会立卷要求 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将乡对村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报表、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复印件,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并集中立卷归档。 扶助确认对象档案卷为永久卷,卷内材料的目录填写、案卷封面、案卷装订、借阅、查询等按档案管理规范进行。 七、扶助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按照国人口发(〔2007〕78号)文件要求和省政府决定,全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50%、30%、10%、10%的比例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配套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扶助金管理,将中央补助资金和省、市、县级配套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各级财政通过财政年度决算,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八、扶助资金发放 (一)代理发放机构的选择确定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二)扶助金的发放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按照代理发放协议的规定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个人信息设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储蓄账户,并按要求将存折送达扶助对象;将建立个人账户、资金拨付和存折送达情况及时反馈给县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等款项。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扶助金发放的具体要求 县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代理发放机构,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做好扶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1.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实行专人负责制,乡级计生部门设专管员。 2.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扶助专项资金7日内,按照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将专项资金划转到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3.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将专项资金划转到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后,3日内将本年度扶助对象对账单分别送达县级财政、人口计生、监察部门,7日内将当年新开设的扶助金存折发放到人,10日内将扶助金存折发放登记表移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存档。 4.对往年度扶助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代理发放机构本年度扶助金对账单逐人发放当年扶助金领取通知书,并将通知书回执存入扶助对象档案。 九、监督和评估 (一)建立由社会各方面人员参加的观察员制度,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传媒参与监督等多种形式,对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二)市、县两级建立由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的特别扶助制度监督联席会议,对扶助对象确认程序、资金配套、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每年度应将扶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及查处有关案件的情况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人口计生、财政等部门在实施特别扶助制度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发生的严重违纪案件移交监察部门。 (五)对在实施特别扶助制度中发生的不履行职责、违犯资格确认程序、在资格确认中收受贿赂、不按规定发放扶助资金、弄虚作假骗取扶助资金或拖欠、截留、抵扣、挪用、贪污、私分扶助资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省、市特别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进行综合评估。 十、宣传和培训 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做好广泛深入、扎实细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加大对特别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建立特别扶助制度的意义、特别扶助的政策、扶助标准和申报确认程序,使特别扶助制度家喻户晓,大力营造实行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氛围,提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透明度。 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十一、考核和奖惩 各级政府要把实施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纳入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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