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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97号公告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发文字号】 穗外经贸加函[2008]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级市外经贸局(经贸局),广州开发区企业建设和服务局,增城工业园区: 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12月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颁布2008年第97号公告(以下简称“97号公告”),为切实贯彻执行政策精神,充分发挥新政策的积极作用,引导企业趋利避害,保持加工贸易进出口的平稳增长,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因涉及97号公告而确有需要发生加工贸易合同变更、终止等情况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及时引导其向主管外经贸部门和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应指导其向海关申报a类企业管理,充分利用新政策的积极效应。 三、各外经贸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海关进行协调和沟通,为加工贸易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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