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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文字号】 赣人防办发[2008]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机关各处: 现将《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十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操作规程
为规范办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办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办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综合处统一负责。 二、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及“谁制定、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三、综合处应及时填报、审核与公开办机关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办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则上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由综合处负责审定,有异议的报办分管领导审定。重大信息须经办主要领导审签后方可公开。 五、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综合处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提出拟办意见,报办分管领导审签后,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相关处室审核办理。 (二)承办处室收到综合处转办的申请件后,应立即提出拟办意见,报办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签后,在自接到转办的申请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及时反馈给综合处,由综合处答复申请人。 (三)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由承办处室请示办分管领导后,原则上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综合处,由综合处告知申请人。 六、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提交办保密委员会审查决定,办保密委员会不能确定的,报省保密局审核。 八、本规程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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